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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代拟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1-27 08: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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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我们草拟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月29日至3月8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hnscztszc@163.com

二、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海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570105)

联系人:杨茜;联系电话:68531507。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6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

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

通知(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海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五、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地点

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

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我们起草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代拟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审议通过了《城建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城建税法》涉及授权事项的规定有: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有关说明

(一)对《通知》第一条的说明

通知》第一条规定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目前,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按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因此,当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时,通知》确定以住所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二)对《通知》第二、四、五、六条的说明

通知》第二、四、五、六条规定保持与主税相接和有利于税收征管、税款计算。《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因此,当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所在地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为便于征管,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或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地按照缴纳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同时对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按预缴增值税地点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

(三)对《通知》第三条的说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考虑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基本上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市政服务,所以把山村、偏远地区和海上划归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三沙市政府所在地在永兴岛,属于海上。因此,把在三沙市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在地也划归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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