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5〕40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相关事项。
《办法》分为七章,共十九条。主要明确了认定原则、认定部门、认定条件、认定流程、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为:
一是享惠主体的认定原则。遵循“自愿申报、动态调整,协同配合、并联审核,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主体自愿申报享惠资格。
二是享惠主体的认定部门。省财政厅牵头享惠主体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享惠主体认定和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享惠主体的认定条件。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主体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或者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未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海关失信企业名单。
四是享惠主体的认定流程。相关主体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愿申报享惠资格,各认定部门按职责在线上并联审核,通过审核的申报主体名单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确定,并由省财政厅依据批复名单将结果及时反馈申报主体。
五是后续监督管理的内容。第一,明确了享惠主体发生联系人信息、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等事项变更,进行变更申报的要求等。第二,明确了享惠主体自主注销享惠资格的情形。第三,明确了相关部门日常管理中取消享惠主体资格的情形。
《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各认定部门将积极做好享惠主体资格认定服务工作,提高审核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相关主体充分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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