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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0-63324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0-03-11 10:58 文 号:琼财采〔2020〕157号 发布日期:2020-03-11 10:58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海南祥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近日,我厅收到《举报信》,反映采购人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级警卫目标“智慧磐石”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ZZB-19H143,以下简称本项目)中存在采购项目不属于涉密却在相关的评审标准和条件中要求多项涉密资格,招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针对性,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等问题,影响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和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查明真相,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一、本厅查明:

    (一)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重公司)接受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组织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警卫目标“智慧磐石”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ZZB-19H14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本项目为非涉密项目,采购预算为8982745.20元,2019年12月16日,采购人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0年1月3日发布关于本次采购的变更事项,2020年1月19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评标,第一中标人为海南电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第二中标人为海南华南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标人为海南世纪金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公告中标结果,尚未签订书面合同。

    (二)举报信举报事项包括:1.本项目于2020年1月3日在网上发布了变更事项,采购人于1月10日违规拒收举报人再次提交的质疑函;2.本项目不属于涉密却在相关的评审标准和条件中要求多项涉密资格,招标具有非常明显的倾向性、针对性,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3.招标文件把承接过智慧监听、智慧磐石、安防类(含雪亮工程)信息化项目的业绩时间限定在2016年12月1日至今,项目额度设置在900万以上没有依据;4.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体的员工人数并要求员工出示2019年9、10、11月社保证明,明显是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不得歧视中小企业的条款相违背;5.招标文件中的所谓最优方案评分占了评分标准中的20分之多,在整个评分因素中占了极大比值,给了评审专家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招标活动的公平进行。 

    (三)2020年2月11日,我厅致函采购人和山重公司,要求其就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提供相关说明,2月14日,山重公司复函进行了说明,采购人复函称同意山重公司的说明。

    (四)经查,举报人于2019年12月25日就本项目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交质疑函,山重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0年1月2日对该质疑函进行了答复。本项目于2020年1月3日在网上发布了变更事项,针对采购需求、合同内容和供货期等内容进行变更。举报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采购人递交第二份质疑函,该质疑函仍然对2019年12月16日公告的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质疑,未涉及2020年1月3日招标文件变更的内容,采购人拒收了举报人的第二份质疑函。

(五)经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规定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六)经查,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七)经查,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1.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制造商综合实力/评审标准规定:“同时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或以上等级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少一个扣1分。”

    2.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审标准规定:“……2.供应商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证书(专业含有安防监控专业)乙级及以上得1分……。”

    3.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供应商类似业绩/评审标准规定:“供应商2016年12月1日至今,承接过智慧监听、智慧磐石、安防类(含雪亮工程)信息化项目业绩的,项目合同金额900万(不含)以上得2分。”

    4.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评审标准规定:“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具有高级通信工程师职称的,3人(含)以上的得1分;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类高级项目经理证的,5人(含)以上的得1分;3.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安全员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的,4人(含)以上的得1分;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2人(含)以上的得1分;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具有高级网络规划工程师的,2人(含)以上的得1分;6.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具有注册网络安全CISP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注:以上人员不得重复使用。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相关人员2019年9、10、11月社保证明和相关证书加盖章单位复印件。”

    5.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项目建设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规定:“供应商能够详尽完整的描述总体建设方案,提供详尽的设计方案,提供完整的、切合实际的系统规划和集成方案,可行的系统软硬件部署方案的,并能够详尽描述各子系统的技术功能、特点。最优方案得20分,与最优方案相比较,每有一条相对不完善,不合理的扣1分。”

    二、本厅认为:

    (一)关于举报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举报人于2019年12月25日就2019年12月16日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表明举报人在2019年12月25日已知道招标文件可能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举报人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就2019年12月16日招标文件内容向采购人递交质疑函,举报人第二次质疑时间已超出其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未在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属无效质疑,采购人拒收质疑函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因此,本举报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二)关于举报事项2。

    第一,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或以上等级证书是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单位的要求,本项目为非涉密项目,且并未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采购,招标文件将此证书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需求不适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本项目为非涉密项目,招标文件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项目需求不适应。且申报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成立三年以上”。招标文件将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属变相设置成立年限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违背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因此,本举报事项成立,本厅予以支持。

    (三)关于举报事项3。

    1.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此项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本项举报事项成立,本厅予以支持。

    2.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供应商取得类似业绩时间做出具体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类似业绩时间限定为“承接过智慧监听、智慧磐石、安防类(含雪亮工程)信息化项目的业绩时间限定在2016年12月1日至今”,并未违反有关规定,举报人也未提供相关实质性证据,因此,本项举报事项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四)关于举报事项4。

    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评审因素,相应评审标准设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一定的技术人员及具备一定的管理服务能力为加分条件,要求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是为了佐证人员是供应商专职员工,以保障项目顺利开展。评审标准并未将供应商的全体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评分条件,仅要求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一定数量技术和管理人员以保障项目的实施,且举报人并未举证说明中小企业不具备类似的竞争条件及提供相关实质性证据。因此,本举报事项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五)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其中“建设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为“最优方案得20分,与最优方案相比较,每有一条相对不完善,不合理的扣1分”等,该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未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也未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因此,本举报事项成立,本厅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举报信、山重公司和采购人复函等相关证据证明。 

    三、综上所述,部分举报事项成立,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和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1. 本项目废标。

    2. 责令采购人和山重公司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限期改正,并另行给予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203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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