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当事人:海南中税嘉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K8P6W)
法定代表人:黄海英
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和风江岸6栋二单元301室
一、违法事实
(一)2020年1月19日,本厅收到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的《关于申请对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审计项目(项目编号:HNGP2019—542,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结果进行复评的函》,来函称:该项目招标存在瑕疵,可能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和项目实施。本厅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本项目2019年12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月7日开标,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共21家供应商投标,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海南国瑞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经评审,排名前五的中标候选人按得分高低顺序依次为: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海南恒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海南中税嘉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税嘉铭事务所)和海南华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本厅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琼财采〔2020〕166号),认定中税嘉铭事务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社保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中税嘉铭事务所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四)本厅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向中税嘉铭事务所送达《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财采告〔2020〕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中税嘉铭事务所于2020年4月8日向本厅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认为其投标文件涉及的社保记录并非标书加分项,对中标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属投标人员疏忽大意、把关不严,并非恶意谋取中标行为。经核对,社保证明属于评审标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并非当事人所称不是标书加分项,且社保证明存在造假,并非当事人所称疏忽大意所致,因此,本厅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厅对当事人中税嘉铭事务所处以本项目东部审计服务最高限额(3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中税嘉铭事务所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银行账户信息如下),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开户银行:工行海口市国贸支行
账 号:9558852201000001900。
(二)处罚期限:自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告之日算起。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厅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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