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X
索引号:00817386-2/2020-16488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0-07-23 12:13 文 号:琼财采规〔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7-23 12:13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和在海南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实施记分考核和处理处罚。

第二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  代理机构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六条  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完成登记、备案方可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登记、备案全面施行无纸化。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登记机构信息,网上审核通过登记信息后,再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_hainan.gov.cn)注册备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及密码在备案成功后即可启用。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时需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及所在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开评标室照片、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应对登记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更新至我省代理机构备案库。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海南省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登记和备案信息。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可承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  代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妥善保存,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条  鼓励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测试。测试内容包括:国家和海南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如规范性制度基本知识、采购文件编制要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基本流程等。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从业人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鼓励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或依法取得与政府采购领域相关的社会培训资格的机构组织的培训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参加集中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应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应如实记录培训人员信息、完成培训的内容和学时及考核结果。

代理机构每年应有至少5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每人培训课时不少于16个学时。每个学时不少于45分钟,每半天最多计4个学时。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保存单位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档案,每年3月底前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登记备案一栏上传更新上年专职人从业员培训信息。

第四章  记分考核

第十四条  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在内部管理、业务操作、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测试和专业培训等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测试和集中专业培训情况按标准给予奖励分,对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发现的违规事项给予扣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记分考核工作。代理机构的记分考核和整改情况统一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备案的代理机构,记分周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算起;本办法执行之日后备案的代理机构,从备案之日至第一个8月31日止,为第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扣2分、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扣分(具体记分情形详见附件1)。

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测试和集中专业培训情况给予奖励分(具体奖励分情形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本办法的相应条款予以扣分。代理机构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的扣分分值,按行为的轻重酌情扣分。扣分生效日期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发现问题或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确定。

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扣分分值累加数减去奖励分所得分值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记分时,通过“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向被记分代理机构发送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3)。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事实或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记分通知书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加数减去奖励分所得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将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并进行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4),整改时限为2个月。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整改计划内容应注重实效,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升专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连续在两个记分周期内出现应整改情形的,第二个记分周期整改时间为6个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整改期满后,代理机构应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表(详见附件5),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每次验收间隔期不少于2个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定期专项检查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拟定具体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和检查工作底稿式样,成立检查工作组。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其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每年开展一次,抽查比率不低于本年度实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总量的25%。日常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对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进行抽查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代理机构记分考核的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营业场所、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与执行、业务操作等,具体为:

(一)代理机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二)营业场所情况;

(三)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业务操作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进口核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信息公告、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财政部门可根据每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增减检查内容和项目,

编制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至少提前3天向被抽选检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代理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准备检查所需资料。

检查工作组应当按照检查工作底稿对代理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工作报告。检查工作报告应由被检查代理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签字盖章的,视为无意见。代理机构对检查工作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写明意见,并提供证据交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查实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开公示对代理机构的处理处罚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便于采购人择优选聘代理机构。处理处罚结果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海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琼财采〔2018〕8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扣分情况表

序号

情形

一次扣2分

1

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的

2

未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或未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的

3

发出的采购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项漏项的

4

将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标准的

5

未及时组织釆购活动,造成采购延误的

6

采购文件的售价明显超出文件印制成本费用或未免费提供电子标书的

7

在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以及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

8

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的     

9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的

10

供应商已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11

开标(谈判)前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12

未核实评标委员会、谈判和询价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标(谈判)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13

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中,出现非最低价中标(成交)情况时,未提醒评委对低价未中标(未成交)理由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

14

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未对评审数据进行认真校对和核对,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评审错误或者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

15

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16

未按规定时间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或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完整、有效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蹉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的

17

组织样品评审和样品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8

在电子评审过程中,由于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录入或设置错误,导致采购项目无法进行的

19

未在规定时间内在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的

20

采购信息发布混乱、内容错误,或者就同一采购项目发布两次及以上内容相同的采购信息的

21

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发出(售)的采购文件、网上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22

采购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23

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或未经培训的专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或者在开标(谈判)现场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

24

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的

25

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26

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27

采购文件发售、澄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日期或者调整开标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28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询价通知书,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29

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时间不够充足的,或者催促评审专家尽快结束评审的

30

强制要求供应商以某种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未予以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的

31

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的

32

收取或者退还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一次扣3分

33

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未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海南省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登记和备案信息的

34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发售时间内不能出售采购文件的

35

采购文件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36

采购文件设置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特定区域、特定行业或者特定金额合同的业绩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的

37

采购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

38

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39

除单一来源采购外,在发出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或者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40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或者采购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41

采购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存在本记分情况表以外的其他不合规情形的

42

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43

擅自规避开评标(谈判)现场监控录像、录音的

44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磋商、谈判或询价的

45

在发售采购文件时设定购买条件或提前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6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没有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现场与开标、唱标现场分离的

47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没有将评审委员会成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或者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拒不上交,但未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48

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不必要的签章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

49

未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

50

应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项目,擅自变更地点的

51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52

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的

53

引导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54

未按照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55

在收到省财政厅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56

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轻微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的

57

在代理业务中有过错且处置不当,或者因服务态度恶劣致使供应商举报、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的

58

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项目完成情况等有关统计信息的

59

未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

60

拒收法定期限内以有效方式提交的询问或者质疑的

61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作出答复的

62

询问或者质疑处理相关文件未依法送达的

一次扣记6分

63

每年脱产参加集中专业培训满16个学时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的

64

擅自代理未经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65

明知采购人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仍然代理此类政府采购项目的

66

开评标(谈判)现场组织混乱,与评审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查看或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进出开评标(谈判)现场的

67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无关人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

68

专职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69

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的

70

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积极配合处理,消除损害结果的

71

询问或者质疑答复的内容未针对询问或者质疑事项或者超出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引起矛盾纠纷或在答复过程中激化矛盾导致投诉的

72

询问或者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一次扣12分

73

代理机构登记备案信息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

74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75

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的

76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或者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77

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的,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

78

未按照规定编制釆购文件致使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造成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79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80

代理机构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

81

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且未积极配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82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3

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84

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85

与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相关当事人串通的

附件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奖励分情况表

序号

奖励事项

奖励条件

奖励分值

1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业务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

5人

2

6至8人

3

9至11人

4

12至14人

5

15人及以上

6

2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

5人

2

6至8人

3

9至11人

4

12至14人

5

15人及以上

6

附件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记分通知书

                                   20XX年第  号

:

    你公司在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有违规逝法行为。

    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你公司记       分。

    特此通知。

                            经办人:

                            电  话: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采购人)

附件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

                                          20XX年第  号

    你公司在               日至            日的记分考核中,已累计第      次记分共记分     分,记分值满(超过)12分。

    根据《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    条第    款规定,要求你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时间共   天(自            日至            日)。

    特此通知。

               经办人:

               电  话: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被送达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益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表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0XX年第   号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整改时间

联系电话

整  改  验  收  申  请  书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