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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预算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范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2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制定了《海南省本级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琼财库〔2006〕93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反馈。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2023年9月26日
海南省本级预算管理一体化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范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行为,防范资金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22〕5号)、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财办〔2023〕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21〕5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专户;
(三)零余额账户;
(四)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管理同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中,代理银行是指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清算银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的开户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财政账户开户银行。
第七条 资金支付一般规定,是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额度,在一体化系统中录入支付申请,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财政工资统发或未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
第八条 资金支付有特殊规定和涉密管理要求的,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拨付至用款单位。
第九条 资金支付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照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条 在一体化系统中涉及资金支付各环节全程使用身份认证个人证书(即U-key)进行电子签名和手机动态密码校验。
第二章 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收入和支出,并与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清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国家有明确规定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并与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清算。
财政部门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并与清算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指标范围内,根据本年度工作目标和事业需要科学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按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别不同划分如下:
(一)资金性质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人员类和公用经费项目,预算单位无需编报用款计划,可在预算指标额度内提出支付申请;
(二)资金性质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预算单位依据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进度等编报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三)资金性质为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项目,预算单位依据预算指标、收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编报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当年用款计划可以累计使用,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已批复的用款计划。
第四章 资金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需要,具体支付划分如下:
(一)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性支出、工会经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
(二)预算单位除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资金外,其他项目资金全部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
由预算单位在用款计划额度内,通过一体化系统录入支付申请,生成支付凭证加盖电子印章后发送代理银行支付。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发送的支付凭证,从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
第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一)按缴费管理相关要求,确需通过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集中划缴的社保缴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等事项;
(二)购买事业单位专业服务并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的支出;
(三)有政策明确规定、涉密要求的资金等;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代理银行已确认的资金支付金额,在当日规定时间内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经审核签章后发送清算银行,作为清算银行与代理银行清算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原则上应在当日营业时间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清算银行发送已完成支付的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划款明细,申请清算资金。除另有要求,超出营业时间的代理银行原则上不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清算银行分别对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和财政部门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信息进行审核,在当日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划入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代理银行收到清算资金后,发现错误的,及时告知财政部门和清算银行,并按规定办理更正。
第五章 资金支付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拨资金,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在一体化系统中录入拨款申请,经审核签章后发送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
第二十四条 开户银行对拨款凭证核对签章后办理资金拨付,并将相关拨款凭证回单发送给财政部门。
第六章 单位资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依规将预算年度内合理预计的全部收入和上年结转结余全部编入部门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六条 单位资金支付时应根据批复的预算指标,在一体化系统中录入支付申请,生成支付凭证,审核签章后发送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收到预算单位从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后,从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办理资金支付,原则上不得接受一体化系统以外的单位资金支付凭证。
第七章 委托收款支付
第二十八条 委托收款由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设置委托收款类型和挂接预算指标,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自行办理支付。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未提前按要求设置基础信息或超过协议期限导致委托收款支付失败的,由预算单位自行录入支付申请办理支付。
第八章 支付更正
第三十条 资金支付完成后,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由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录入支付更正申请,经审核后更正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更正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章 资金退回和重付
第三十二条 资金退回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当年支付资金退回(以下简称被动退款)的,代理银行应当将资金退回原付款账户,不得转存银行内部账户,在匹配原支付凭证的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于下一个工作日)生成退回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
(二)对于资金支付后,收款人主动将资金退回的(包括当年及跨年退回,以下简称主动退款),代理银行应及时录入到账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如下流程操作办理:
(一)预算单位应及时确认退款或签收,并生成退回通知书后发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生成退款凭证并发送清算银行进行退款清算,清算银行退款清算完成后,系统自动恢复指标额度;
(二)对于跨年退款,预算单位签收后,选择重新支付(录入指定账户信息)或退回国库,生成退回通知书发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第十章 对 账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清算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建立相应对账机制,加强日常账务核对,确保各方账务数据准确、规范。
第三十五条 每月开始5个工作日内,代理银行应在一体化系统中将上月银行账户对账单发送给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核对。每月开始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应生成上月财政支付对账单,发给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进行核对。在对账中发现不符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制度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构建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内控管理机制;
(二)根据年度预算,审核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三)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审核、制作预算单位电子印章及个人证书;
(四)负责协调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机制,核实疑点信息,及时纠错纠偏;
(五)负责一体化预算执行系统开发,指导预算单位支付业务及电子对账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制度,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实施;
(二)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三)认定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资格,并对代理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四)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相关报表。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在收到财政性资金支付指令后办理资金支付;不得违规支付资金,不得占压挪用资金;
(二)与人民银行签订财政性资金清算协议,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相关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付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三)按规定开发银行端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联网,按要求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反馈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支付凭证及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按规定录入支付申请,生成支付凭证,并保证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支付和账户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对一体化系统安全管理、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加强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监控,发现安全风险问题时,及时处置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除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财政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出相应规定的,按照现行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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