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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29064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03-18 09:39 文 号:琼财采处〔2024〕32号 发布日期:2024-03-19 09:39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新零居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新风街建筑设计院住宅楼(101-2铺面)

法定代表人吴鸿杰           职务:执行董事

被投诉人1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址: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梁朝             职务:负责人

被投诉人2海南三诚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红沙社区胜利街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琼妹           职务:执行董事

相关供应商: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保利中环广场1栋13A27室

法定代表人:庞岩             职务:执行董事

投诉人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2024年度办公耗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编号:HNSCY-CG-2023-0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于20231211海南三诚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1213作出质疑答复。12月19日本厅收到投诉人的投诉材料12月21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投诉。1227日本厅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投诉材料并于当日正式受理。2024年1月2日,本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项目。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一)投诉事项1:专家评审判定我单位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交付期”应该如何填写,故我司在开标一览表“交付期”列中,填写的是供货要求,与整体项目需求并不冲突。并且我司在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表各项页码索引表中,对于服务期限有着明确的响应并且对于响应的页码也进行了标注,专家评审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完全可以看见我司对于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另外在投标文件中,商务标偏离表第5条也有明确的说明,具体内容为:招标文件条款“服务期限”,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投标文件响应“全部接受”,偏离“完全响应”。故也完全可以证明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对于交付期或服务期限有着明确的响应。是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以及采购人商务需求的。

在海南三诚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13日的回复函中可以看出,判定我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毫无事实依据可言,都是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主观评判。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描述的事项中主观判定我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是一种极其不严谨,极其不公平,极其不合理的行为。对于我司这种高新技术的小微企业来说,是严重的歧视以及区别对待。(后附证明材料,

(二)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资料造假。事实依据:我司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天眼查中查询发现,中标供应商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2024年度办公耗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HNSCY-CG-2023-02开标前,公司并无参保社会保障资金人员,并且在2021年年报中显示2021年社会保障资金缴纳人数为0人、2022年年报中显示2022年社会保障资金缴纳人数为0人。在查询中也显示,中标供应商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只参加过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2024年度办公耗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HNSCY-CG-2023-02,并未有其他招投标项目经验。

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2024年度办公耗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HNSCY-CG-2023-02招标文件中,对于合格供应商有着明确的资格要求,需要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被投诉人1(采购人称:

我院于2023年12月26日与中标供应商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采购合同。2024年1月8日,我院收到贵厅发送的关于海南新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2024年度办公耗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投诉书,现就投诉的问题予以回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一中提到的符合性审查未通过问题。我院工作人员与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海南三诚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对了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海南新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交付期”中填写的内容是供货需求,而其他入围投标单位在“交付期”均填写“两年,合同一年一签”(详见附件一,)。且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填写要求是经评标委员会专家一致认定的(详见附件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偏向性问题。

(二)关于质疑事项二中提到的中标供应商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资料造假问题。在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标准中要求提供的社保、纳税缴费记录等材料(详见附件三,),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均有提供。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对入围投标单位进行资格性审查时与我院单位代表确认未发现有遗漏,且该公司提供的合同业绩和信用承诺函,在评审过程中专家表示无异议。海南新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以通过政府官方渠道查询数据而非企业商用软件天眼查查询记录作为依据。

(三)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支付预付款。

三、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称:

(一)关于“交付期”填写问题,我司于2023年12月10日已向海南新零居科技有限公司答复: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贵单位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其评审结果是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评标过程是合法、有效的。

(二)关于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人资格性事项问题,我司工作人员和业主单位代表在2023年9月27日开标现场对投标人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资格性审查时未发现有遗漏,且该公司提供的合同业绩和信用承诺函,评标委员会专家均无异议。

四、相关供应商称:

一)本项目要求提供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的财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我司提供了2023年4-6月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真实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本项目要求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缴费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我司提供了2023年6-8月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凭证。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本项目要求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我司提供的与海南佳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安建筑工程(海南)有限公司两家公司2023年所签署的三份采购合同真实有效。

四)我司派往本项目的高致同志2023年5月25日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司给予缴纳社保,材料真实有效。段永超同志2023年08月06日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司给予缴纳社保,材料真实有效。秦浩巍同志2023年8月1日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司给予缴纳社保,材料真实有效。

、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20239月7日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内容为办公耗材供应,采购预算金额238.18万元。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9月7日至9月14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9月27日。本项目12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12月2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项目于1226日签订采购合同,当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关于招标文件中的“交付期”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载明:开标一览表信息:

序号

列名称

1

投标单位名称

2

下浮率报价(%)

3

交付期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开标一览表格式载明:

列名称

列内容

投标单位名称

下浮率报价(%)

交付期

本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计算机辅助评标须知-计算机辅助开、评标方法载明:1.6解密阶段完成后,在【唱标】页面可显示唱标信息,可由采购代理(或采购人)唱读供应商名称、报价、交付期等内容。

(三)投诉人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载明:

列名称

列内容

投标单位名称

海南新零居科技有限公司

下浮率报价(%)

25

交付期

本项目实行分批次供货,每批次的产品清单、数量和交付时间以采购人要求为准。供应商收到采购人下达的采购任务或服务要求之时起2小时内响应,响应后8小时内完成供货或服务,工作时间为每日的8:00-18:00。违约一次扣除当季结算金额的百分之一,超过2000元按2000元计取。当季违约超过三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作协议,由此造成是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符合性审查标准载明: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

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和光盘)各一份,开标一览表一份

招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要求,无重大缺漏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有效期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不超预算,并且是唯一的、无选择性的报价

服务期限

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商务、技术、服务应答内容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不存在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投诉人投标文件-目录-初步评审表各项页码索引表载明:序号15,评审项: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响应情况:完全响应;材料所在页码:第162页。

投诉人投标文件162页的“商务标偏离表载明:

招标文件条款:

1.供货要求

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本项目实行分批次供货,每批次的产品清单、数量和交付时间以采购人要求为准。供应商收到采购人下达的采购任务或服务要求之时起2小时内响应,响应后8小时内完成供货或服务,工作时间为每日的8:00-18:00。违约一次扣除当季结算金额的百分之一,超过2000元按2000元计取。当季违约超过三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作协议,由此造成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响应:全部接受。

偏离:完全响应。

2.服务期限

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投标文件响应:全部接受。

偏离:完全响应。

(六)本项目评标报告-评标情况-废标情况载明:投标人:海南新零居科技有限公司;废标原因:符合性审查未通过。

评标报告-符合性评审结果汇总表显示:海南新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评审项目“服务期限”的评审结果为:不通过。

本项目评标报告—否决投标原因表显示:

投标人名称:海南新零居科技有限公司

评审阶段:符合性评审

评委意见:

陈卡雷: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林雨: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刘志涛: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罗绍胜: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孙祺昌: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七)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部分载明: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的财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根据三财〔2021754号文规定提供“信用+承诺”的资格承诺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纳税凭证和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社会保障金缴费凭证)或根据三财〔2021754号文规定提供“信用+承诺”的资格承诺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另查,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了以下证明文件:

1.2023年4月至6月的财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纳税凭证和社会保障金缴费凭证纳税凭证载明,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向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缴纳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1069.51元。在情况说明阶段,相关供应商提供了此纳税凭证的中国银行支付回单。支付回单显示,2023年4月1日-2023年6月30日,相关供应商纳税明细为:城市维护建设税36.98元、增值税1056.76元、企业所得税515.77元,合计纳税金额1069.51元,与纳税证明金额、税种一致。

社会保障金缴费凭证载明:付款人名称: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税种名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时间2023年6月1日到7月31日,金额3215.29元。另一份中国银行电子业务回单显示:付款人名称: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税种名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时间2023年8月1日到8月31日,金额3187.46元。经本厅登录中国银行网站回单查询模块,所查信息与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致。

八)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商务部分-序号1-评审因素“拟派项目相关配备人员”的评审标准载明:拟派往本项目人员应包含:项目负责人1名,负责对接本项目的各项商务事宜,技术人员2名,协助采购人进行所购物品运维及售后相关事宜。每缺少一个扣3分,此项最高9分。(以上人员须提供2023年1月1日至今1个月社保及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另查,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明确拟派往本项目项目负责人为高致并相应提供了高致的劳动合同、高致本人的2023年6月至8月的社保缴费记录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另明确拟派往本项目技术人员段永超秦浩巍并相应提供其二人的劳动合同,以及2023年8月的社保缴费记录凭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经本厅扫描上述3人社保缴费凭证中的验证链接,相关社保缴费记录与投标文件中的社保缴费记录一致。

(九)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商务部分-序号2-评审因素“业绩”的评审标准载明: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每个2分,此项最多6分。注: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另查,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完成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提供了2023年3月与海南佳烨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打印机及耗材销售项目,以及于2023年4月和5月与中安建筑工程(海南)有限公司提供办公用品销售的2份业绩,并相应提供海南佳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安建筑工程(海南)有限公司签署的三份同类项目业绩采购合同。

2024年1月15日,本厅分别向海南佳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安建筑工程(海南)有限公司发函,请其确认业绩合同的真伪。2024年1月17日,本厅收到中安建筑工程(海南)有限公司复函,复函载明:我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与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办公用品销售合同采购清单包括会议桌、打印机、粉盒、笔记本电脑、鼠标等合同总价50360元;2023年5月4日签订了办公用品销售合同,采购清单包括优盘、档案盒、印泥、档案袋、订书器及可调节办公椅等,合同总价3006.55元;合同内容属实。2024年1月26日,本厅收到海南佳烨房地产有限公司复函,复函载明:我司海南佳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与三亚荣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打印机及耗材销售合同,购买产品包括打印机、粉盒、A4纸等,合同总价4150元。情况属实。

(十)投诉事项1、2经过质疑程序。

(十一)关于实际供货情况。2024年1月31日,本厅收到相关供应商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我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2024年度办公耗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标包编号:HNSCY-CG-2023-02)中标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司已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三亚城郊法院2023-2024年度办公耗材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合同,并于2023年12月26日开始执行合同内容,为法院提供合格正品耗材。2024年2月4日,本厅收到采购人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合同已签订,采购款尚未支付,已实际供货。

2024年3月11日,本厅收到供应商的供货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已于2023年12月26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已于2023年12月26日开始执行合同内容,已供货的耗材包括粉盒、硒鼓、废粉盒、鼓架等,结算单据数量为906笔,结算金额为47.8万元。

2024年3月12日,本厅收到采购人的供货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实际使用耗材金额为47.8万元,已使用的耗材包括粉盒、硒鼓、废粉盒、鼓架等,结算单据数量906笔,使用部门包括立案庭四楼、吉阳法庭、海棠湾法庭、天涯法庭等。并提供了部分耗材使用签名单。截至目前暂未支付款项。

(十二)2024年2月19日,本厅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送《关于开展相关情况复核的通知》,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人是否通过符合性评审进行再次复核。如符合性评审不通过,请详细说明原因,即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哪项要求?2月29日,本厅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送重新核对的补充通知,要求就本项目相关问题进行重新核对,重新核对工作由代理机构海南三诚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具体重新核对事项如下: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的开标一览表信息中,是否有关于“服务期限”的字样?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的开标一览表信息中的“交付期”,应该满足什么要求?请指出招标文件中关于“交付期”为实质性要求的具体条文。3.“交付期”是否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所列明的符合性审查标准中的评审因素?

3月6日,本厅收到采购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性评审复核情况的复函。该复函载明:近日,我院在收到贵厅关于就海南新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投诉事宜开展相关情况复核的通知后,向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复核。而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受理投诉和申请复核的时间已超该项目投标有效期,复核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据,不宜受理复核申请。因此,我院未能实施组织专家复核事宜。特此回复。3月7日,本厅收到代理机构对复核情况的说明,代理机构说明内容与采购人对此事的说明内容一致。

(十三)本项目评标报告显示:评标组长:陈卡雷;评标委员:刘志涛、林雨、罗绍胜、孙祺昌。上述评审专家均签署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承诺书第五点内容为:在评审活动中,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本厅查明,在招标文件中未发现将“交付期”设定为实质性指标、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也未发现要求投标供应商对“交付期”需满足的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的评审因素中不包括“交付期”。本项目开标一览表中并无“服务期限”的内容。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的目录中,已明确对评审项“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响应情况为完全响应。投诉人商务标偏离表中,对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也已作出全部接受的完全响应。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判定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本投诉事项有事实依据,本厅予以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的财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纳税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缴费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及项目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经本厅核查,相关供应商的纳税记录、公司缴纳社保记录、业绩合同、项目工作人员社保缴费记录符合招标要求。因此,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厅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诉人的《投诉书》与《质疑函》、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投诉说明函》、相关供应商的投诉说明函》、业绩相关方的复函、评审过程性文件、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供货情况说明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有事实依据,投诉内容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本项目已经签订采购合同、未支付预付款、合同已实际履行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三十二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2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2家业绩合同第三方核实业绩情况的鉴定工作(2024年1月15日至1月26日)及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开展专家评审的工作(2024年2月19日至3月6日),计23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24315        


附相关法律条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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