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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33370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04-07 09:42 文 号:琼财采处〔2024〕40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09:42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翎微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80号滨海·幸福里9号楼6层601房

法定代表人:乔九      职务:执行董事

被投诉人1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椰海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徐剑       职务:负责人

被投诉人2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6号汇通大厦704、706、707室

法定代表人: 张红     职务: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海南仲悦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安科技新城美安三街、安读一路路口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曾俊       职务:总经理

投诉人就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海南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海医二附院)医疗设备5包(编号:SCIT-HNZG-2023080010,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1127向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月19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12月22日本厅收到投诉人现场提交的投诉材料12月27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重新投诉通知书。12月29日本厅收到投诉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投诉材料,并于当日正式受理。2024年1月4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海南仲悦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一)投诉事项1。设备构成1.2主要构成:由主机、手控器、空气压力循环输出单元(连接气管、套筒)组成。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招标要求中明确要求:主要构成:由主机、手控器、空气压力循环输出单元(连接气管、套筒)组成。而中标产品参数并无此要求描述,完全不满足招标要求(附KLC-40S技术参数截图并加盖有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二)投诉事项2。1.3结构形式:台式、手提二合一结构(可装配撑杆底座)。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结构形式:台式、手提二合一结构(可装配撑杆底座)。中标产品结构形式是:轻巧便捷,床边式挂钩设计便于移动和床边治疗,完全不满足招标要求(附KLC-40S技术参数截图并加盖有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三)投诉事项3。1.5按键方式:所有功能的调节仅需通过对一个键施以旋转及按压动作即可全部完成。中标产品无此招标技术,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中标产品参数没有体现此功能,故中标产品无此功能,不符合招标要求(附KLC-40S技术参数截图并加盖有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四)投诉事项4。1.7工作压力:0-200mmHg41档,步距增量1(5mmHg),各腔室压力分别独立可调。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中标产品无41档,步距增量1(5mmHg”功能,若中标产品坚持自己符合招标要求,请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及有效资料证明(附KLC-40S技术参数截图并加盖有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五)投诉事项5。1.9间停时间:0-99s可调,步距增量1s。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中标产品间停时间:0-60s可调,不符合招标要求,中标产品坚持自己符合招标要求,请提供相关的有效资料证明(附KLC-40S技术参数截图并加盖有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六)投诉事项6。1.13套筒可承受压力:≥300mmHg,且承受时间不少于1分钟。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中标产品无此招标技术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若中标产品坚持自己符合招标要求,请提供相关的有效资料证明(附KLC-40S技术参数截图并加盖有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七)投诉事项7。1.14设备标配手控触发器,治疗过程中,按下手控器按钮进入暂停状态,暂停时按下手控器按钮,可继续治疗。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中标产品参数无法实现手控触发器,治疗过程中,按下手控器按钮进入暂停状态,暂停时按下手控器按钮,可继续治疗功能,若中标产品坚持自己符合招标要求,请提供相关的有效资料证明(附KLC-40S技术参数截图并加盖有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被投诉人1(采购人)称:

质疑处理阶段,我院委托代理机构就《质疑函》提供的举证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评,经复评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代理机构依据复评结果对质疑作出答复。目前本项目已完成合同签订及付款。

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质疑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在提交给我单位的《质疑函回复》中称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在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产品彩页、医疗器械注册证中均有所体现,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质疑处理过程中,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标偏离表中对技术参数1.2作出了响应,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二)关于投诉事项2。质疑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在提交给我单位的《质疑函回复》中称其所投产品可作为台式放置于台车和移动车,(可配置撑杆底座)也可挂置床头,轻巧便捷可手提,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另,提供了生产厂家出具并盖章的“技术参数”,第1.3条载明:结构形式:台式、手提二合一结构(可装配撑杆底座)。质疑处理过程中,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标偏离表中对技术参数1.3作出了响应,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三)关于投诉事项3。质疑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在提交给我单位的《质疑函回复》中称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生产厂家出具并盖章的“技术参数”,第1.5条载明:按键方式:所有功能的调节仅需通过对一个键施以旋转及按压动作即可全部完成。另,产品彩页显示中标产品为触摸屏操作,可实现一键旋转及按压动作,操作更直观简洁。质疑处理过程中,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标偏离表中对技术参数1.5作出了响应,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四)关于投诉事项4。质疑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在提交给我单位的《质疑函回复》中称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生产厂家出具并盖章的“技术参数”,第1.7条载明:工作压力:0-200mmHg41档,步距增量1(5mmHg),各腔室压力分别独立可调。质疑处理过程中,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标偏离表中对技术参数1.7作出了响应,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五)关于投诉事项5。质疑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在提交给我单位的《质疑函回复》中称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生产厂家出具并盖章的“技术参数”,第1.9条载明:间停时间:0-60s可调,步距增量1s质疑处理过程中,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标偏离表中对技术参数1.9作出了响应,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六)关于投诉事项6。质疑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在提交给我单位的《质疑函回复》中称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生产厂家出具并盖章的“技术参数”,第1.13条载明:套筒可承受压力:≥300mmHg,且承受时间不少于1分钟。质疑处理过程中,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标偏离表中对技术参数1.13作出了响应,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七)关于投诉事项7。质疑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在提交给我单位的《质疑函回复》中称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在生产厂家出具并盖章的技术参数、检验报告、产品彩页中均有所体现,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质疑处理过程中,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标偏离表中对技术参数1.14作出了响应,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四、相关供应商海南仲悦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第1.2条明确写明:设备主要构成:由主机、手控器、空气压力循环输出单元(连接气管、套筒)组成。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彩页中,也可以体现设备组成内含有主机、手控器、空气压力循环输出单元(连接气管、套筒)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也可以体现设备的组成由主机、手控器(紧急停止开关)、空气压力循环输出单元(连接气管、套筒)(空气连接管、下肢压力袋、上肢压力袋)组成。故中标产品符合本次招标要求,不存在虚假应标。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标文件中,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第1.3条明确写明结构形式台式、手提二合一结构(可装配撑杆底座)。且投诉人提出,中标产品结构形成是轻巧便捷,床边式挂钩设计便于移动和床边治疗”,与招标要求的台式、手提二合一结构(可装配撑杆底座为同一意思,只是表述方式不同。中标产品同样可以作为台式放置床边或移动车上轻巧便捷可手提或挂置床头,可装配撑杆底座。故中标产品符合本次招标要求,不存在虚假应标。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标文件中,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第1.5条明确写明:按键方式:所有功能的调节仅需通过对一个键施以旋转及按压动作即可全部完成。根据产品彩页,中标产品为触摸屏操作,可实现一键实现旋转及按压动作,操作更直观简洁。故中标产品符合本次招标要求不存在虚假应标。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标文件中,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第1.7条明确写明:工作压力0~200mmHg分41档,步距增量1(5mmHg)各腔室压力分别独立可调。根据中标产品检验报告第四条,压力输出范围,0,20mmHg~200mmHg(其他模式)。设备启动时,工作压力0mmHg,最大工作压力范围可达200mmHg,符合招标参数要求。

(五)关于投诉事项5。我公司的应标文件中,1.9间停时间:0~60s可调,步距增量1s。在招标文件要求范围内,不存在虚假应标。

(六)关于投诉事项6。根据投标文件中,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第1.13条,明确写明:套筒可承受压力≥300mmHg,且承受时间不少于1分钟。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 0833-2020,肢体加压理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中,5.8.2条,耐压性能,明确写明:加压腔体和连接管路应能承受设备标称最大治疗压强1.5 倍的压强保持1min。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才能注册、生产、销售。故中标产品的套筒压力为300mmHg(套筒压力计算方法:设备工作压力200mmHg*1.5倍),符合招标要求的套筒可承受压力:≥300mmHg。且投诉人提出,检验报告5中,报警功能,压力超限报警:当压力袋压力超出设定压力的30%或是超过230mmHg 时,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声光报警。不代表中标产品的套筒可承受压力为230mmHg。此条投诉为偷换概念。根据中标产品检验报告,第3条,时间设定范围中,间隔时间0~60秒,符合招标要求的承受时间不少于1分钟。故中标产品符合本次招标要求。

(七)关于投诉事项7。投标文件中,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第1.14条明确写明:设备标配手控触发器,治疗过程中,按下手控器按钮进入暂停状态,暂停时按下手控器按钮,可继续治疗。中标产品检验报告第6条,其他功能2.7.4中也明确写明:具有紧急停止功能,通过外接开关可随时停止治疗。根据产品彩页,中标产品配有紧急停止开关,在治疗过程中,能实现一键暂停状态,触摸屏上可以实现一键回到继续治疗状态。故中标产品符合本次招标要求。

此外,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2份(报告编号:2016-EG-0413、2016-GL-0145),请核实。生产厂家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检验报告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厂家华南区联系人徐经理,联系电话:138……(海南),与投诉人提供的生产厂家联系人电话150……不符合。另投诉公司所提供的部分投诉证明材料中品牌商标处明显标明为Dev&Kev。而我公司所投的产品品牌商标为:Jev&Kev雅凯医疗。因此,投诉公司所提供的技术参数并非我公司所投的产品。另外,投诉公司所提供的相同内容证明材料明显品牌商标前后不一致。

综上所述,我司所投产品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型号:KLC-40S,严格遵守了招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2023102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包采购预算金额54.6万元。11月20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海南仲悦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2万元,中标品牌型号为雅凯KLC-40S,制造商为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219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金额95%的银行履约保函和合同总金额5%的设备质量银行履约保函,经甲方核验后,按合同总金额100%支付货款给乙方。合同金额为42万元,12月25日发布合同公告。采购人提供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单号:第46000023220200014686号)显示:采购人已于2023年12月26日向相关供应商电子转账支付42万元,采购人已支付全部合同金额。投诉事项均经过质疑。

(二)招标文件显示:5包采购标的为抗血栓压力泵。相关招标技术参数(均为扣分项)如下:

1.1适用范围:通过对肢体施加周期性的空气压力,促进血液和组织液循环,缓解由肢体静脉水肿和下肢动脉缺血引起的水肿、疼痛、酸胀、肢体沉重感、间歇性皱行等临床症状;

1.2主要构成:由主机、手控器、空气压力循环输出单元(连接气管、套筒)组成;

1.3结构形式:台式、手提二合一结构(可装配撑杆底座);

1.5按键方式:所有功能的调节仅需通过对一个键施以旋转及按压动作即可全部完成;

1.7工作压力:0200mmHg 分41档,步距增量1(5mmHg),各腔室压力分别独立可调;

1.9间停时间:099s可调,步距增量1s;

1.13套筒可承受压力:≥300mmHg,且承受时间不少于1分钟;

1.14设备标配手控触发器,治疗过程中,按下手控器按钮进入暂停状态,暂停时按下手控器按钮,可继续治疗。

(三)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技术标偏离表》“响应参数栏”载明:1.1适用范围:通过对肢体施加周期性的空气压力,促进血液和组织液循环,缓解由肢体静脉水肿和下肢动脉缺血引起的水肿、疼痛、酸胀、肢体沉重感、间歇性跛行等临床症状;1.2主要构成:由主机、手控器、空气压力循环输出单元(连接气管、套筒)组成;1.3结构形式:台式、手提二合一结构(可装配撑杆底座);1.5按键方式:所有功能的调节仅需通过对一个键施以旋转及按压动作即可全部完成;1.7工作压力:0200mmHg 分41档,步距增量1(5mmHg),各腔室压力分别独立可调;1.13套筒可承受压力:≥300mmHg,且承受时间不少于1分钟;1.14设备标配手控触发器,治疗过程中,按下手控器按钮进入暂停状态,暂停时按下手控器按钮,可继续治疗。上述响应参数与招标文件参数表述完全一致。“偏离”栏均载明:完全响应。

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技术标偏离表》“响应参数栏”载明:1.9间停时间:060s可调步距增量1s;“偏离”栏均载明:完全响应。

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202090882)显示:注册人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型号规格包括KLC-40S、结构及组成(主机、空气连接管、下肢压力袋、上肢压力袋、紧急停止开关、腰部压力袋(选配)、分节腿套(选配)、电源线组成、软件组件组成)。审批部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获知的信息,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202090882载明的内容一致。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彩页载明:操作方式为触摸屏+按键。具有紧急停止开关,通过外接停止开关可随时停止治疗

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了经生产厂家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KLC-40S技术参数清单,该参数清单载明中标产品雅凯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以下参数内容:

1.主要构成:由主机、手控器、空气压力循环输出单元(连接气管、套筒)组成

2.结构形式:台式、手提二合一结构(可装配撑杆底座)

3.按键方式:所有功能的调节仅需通过对一个键施以旋转及按压动作即可全部完成;

4.工作压力0~200mmHg 分41档,步距增量 1(5mmHg)各腔室压力分别独立可调;

5.间停时间060s 可调步距增量1s;

6.套筒可承受压力:≥300mmHg,且承受时间不少于1分钟;

7.设备标配手控触发器,治疗过程中,按下手控器按钮进入暂停状态,暂停时按下手控器按钮,可继续治疗。

(四)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6年11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GL-0145)载明,委托方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样品名称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型号雅凯KLC-40S、检验类别注册检验、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雅凯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压力输出范围:020 mmHg~200 mmHg(其它模式),其中设定为0mmHg即为对应腔体关闭功能;压力超限报警:当压力袋压力超出设定压力30%或是超过230mmHg时,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声光报警。具有紧急停止功能,通过外接停止开关可随时停止治疗。间隔时间设定范围:0-60s。

2月6日,我厅向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送《关于协助核查相关情况的函》,2月28日收到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关于检验报告协查工作的回函》(津医检质字20246号),提供了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0015142029)和CNACL实验室认可证书(注册号:CNASL0517),提供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GL-0145)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EG-0143)报告复印件各1份。其中,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GL-0145)相关参数内容与相关供应商出具的一致。

(五)1月22日,我厅向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关于核实投标产品参数相关问题的函》。2月2日,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该函提交一份说明函,证明该公司生产的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满足上述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KLC-40S技术参数》清单中载明的参数要求相关参数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产品说明书中体现,并附KLC-40S产品参数及相关佐证材料》。该佐证材料载明:

1.针对“1.2主要构成”参数,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使用说明书载明,本产品由主机、空气连接管、下肢压力袋、上肢压力袋、紧急停止开关、腰部压力袋(选配)、分节腿套(选配)、电源线组成;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紧急停止开关对应招标技术参数中的“手控器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使用说明书提供的“空气连接管”配件图包括连接气管和套筒。

2.针对“1.3结构形式”参数,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本产品结构形式为:台式、手提二合一结构,底壳配有安装撑杆的位,可以装配撑杆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使用说明书提供的产品“右侧视图”显示,本产品由上壳体、下壳体、套筒接口、把手组成。

3.针对“1.5按键方式”参数,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产品通体只有一个按键为开关机按键,其余操作为触屏操作。使用说明书提供的KLC-40S产品“前视图”显示,本产品配置开关机按键、液晶屏显示部分、电源及报警指示灯、上壳体、下壳体。

4.针对“1.7工作压力”参数,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工作压力:0,20~200mmHg(A、B、C、D、E、F模式)0,20~160 mmHg(DVT1、DVT2模式)步距增量为1mmHg可以通过液晶屏分别设置各腔室的压力设备启动时,工作压力为0mmHg最大工作压力范围可达200mmHg。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202090882附件说明显示,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工作压力:020~200mmHgA、B、C、D、E、F模式),020~160 mmHgDVT1、DVT2模式

5.针对“1.9间停时间”参数,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0~60,步进1秒”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202090882附件说明显示,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间隔时间设定范围:0~60

6.针对“1.13套筒可承受压力”参数,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符合该参数,提供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22年12月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DB-2368载明,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关于“耐压性能:加压腔体和连接管理应能承受设备标称最大治疗压强1.5倍压强,保持1min,应不破裂或永久(塑性)变形,连接处应无松脱或肉眼可见的变形,腔体结合点应无开裂或破损,多腔设备各腔体的相对位置应无改变”检验结果为:“符合要求(设备标称最大治疗压强200mmHg”,结论:“符合”。

7.针对“1.14设备标配手控触发器”参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202090882附件说明显示,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具有紧急停止功能,通过外接停止开关可随时停止治疗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使用说明书也载明,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配备紧急停止开关”。

3月6日,我厅再次向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关于核实投标产品参数相关问题的函》。3月22日,我厅收到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载明:1.关于KLC-40S 空气波压力治疗仪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分41档,步距增量1(5mmHg)” 参数要求的问题。其一,招标要求41档,且招标参数的步进值最小单位5mmHg,起始值只能为0mmHg或5mmHg的倍数,压力值调整只能是5mmHg的倍数,在0200mmHg工作压力范围内只有41档。而中标产品步进值的最小单位为1mmHg,如按每次5mmHg压力进行改变,它的起始值为小于或等于195mmHg的任何数值,根据排列和组合简单计算至少大于80个档位,故不仅符合招标要求,且优于招标要求。其二,在实际临床使用中,如患者需要设置150mmHg压力进行治疗,每次步距增量为5mmHg的情况下,需要扭动档位30次才能达到150mmHg。而中标产品为触摸屏,只需要一键设置150mmHg即可,并且所需的压力值一步到位。因此中标产品操作更加便捷,更优于招标参数,适合临床使用。2.关于KLC-40S 空气波压力治疗仪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暂停时按压手遥控器按钮,可继续治疗”参数要求的问题。其一,中标产品检验报告,第8页,其他功能2.7.4 中明确写明具有紧急停止功能,通过外接开关可随时停止治疗。之所以没有明确写出按下按键重新启动,是因为急停开关目的和作用是防止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产生不适而需要临时中止治疗,而重新启动则需要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评估患者的身体状况后方可启动(符合药监局患者安全、医者安全的要求)。其二,中标产品配有紧急停止开关,在治疗过程中,按下一键暂停后,既可以通过紧急停止开关启动(需授权医护人员),也可以通过触摸屏实现一键回到继续治疗状态。中标产品对该项功能的选择提供了两种方案,极大保障了操作的安全性,优于招标参数。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要求响应情况: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得49分;非条款每负偏离1项扣3.5分,如负偏离达14项的,此项得0分。

(七)评审报告显示:投诉人(总得分78.77分)、相关供应商(总得分95.43分,技术要求响应情况49分)和湖北博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分90.36分)共3家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

、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投诉:中标产品不满足“1.2主要构成:由主机、手控器、空气压力循环输出单元(连接气管、套筒)组成的招标要求,存在虚假应标。中标产品厂家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满足该项参数要求,其中紧急停止开关对应招标技术参数中的“手控器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的结构及组成包括主机、空气连接管、下肢压力袋、上肢压力袋、紧急停止开关、腰部压力袋(选配)、分节腿套(选配)、电源线组成、软件组件。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使用说明书提供的“空气连接管”配件图包括连接气管和套筒。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中标产品不满足“1.3结构形式:台式、手提二合一结构(可装配撑杆底座)的招标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使用说明书证明该产品有把手,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也确认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结构形式为:台式、手提二合一结构,底壳配有安装撑杆的空位,可以装配撑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投诉:中标产品无招标文件要求的“1.5按键方式:所有功能的调节仅需通过对一个键施以旋转及按压动作即可全部完成功能,存在虚假应标。中标产品厂家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产品实际参数为通体只有一个按键为开关机按键,其余操作为触屏操作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彩页载明:操作方式为触摸屏+按键。中标产品是通过开关机和触摸屏与用户实现交互,与招标文件该项参数要求的通过对一个键施以旋转和按压动作实现功能调节要求不一致。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该项参数要求,构成虚假应标。本投诉事项成立,本厅予以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投诉:中标产品无招标文件要求的“41档,步距增量1(5mmHg”功能,存在虚假应标。。中标产品厂家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中标产品步距增量的最小单位为1mmHg,也可按每次5mmHg压力进行增量。但根据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202090882附件说明显示,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工作压力:020~200mmHgA、B、C、D、E、F模式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起始压力值为0,然后到20mmHg0~20mmHg间压力调节无法满足步距增量1(5mmHg”,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1.7工作压力:0-200mmHg41档,步距增量1(5mmHg),各腔室压力分别独立可调”要求。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该项参数要求,构成虚假应标。本投诉事项成立,本厅予以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投诉:中标产品间停时间:0-60s可调,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9间停时间:0-99s可调”,属于虚假应标。根据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载明以及中标产品厂家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情况,雅凯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间隔时间设定范围为0~60秒步距增量1秒”,不满足招标文件“间停时间:099s可调步距增量1s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雅凯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不符合招标参数1.9要求的投诉内容,本厅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相关供应商该项参数未予扣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予扣除3.5分。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标偏离表》和经生产厂家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KLC-40S技术参数清单中均载明雅凯KLC-40S空气波压力治疗仪间隔时间设定范围为0~60秒步距增量1秒”,投诉人关于相关供应商该参数虚假应标的投诉,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六)关于投诉事项6。投诉人投诉:中标产品无招标文件要求的“1.13套筒可承受压力:≥300mmHg,且承受时间不少于1分钟”功能,属于虚假应标。根据查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22年12月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DB-2368)证明中标产品满足该项参数要求,中标产品厂家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满足该项参数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833-2020肢体加压理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5.8.2:加压腔体和连接管路应能承受设备标称最大治疗压强1.5倍的压强保持1min”的规定,中标产品设备工作压力200mmHg,则其套筒压力200mmHg*1.5倍=300mmHg,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七)关于投诉事项7。投诉人投诉: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14设备标配手控触发器,治疗过程中,按下手控器按钮进入暂停状态,暂停时按下手控器按钮,可继续治疗”,属于虚假应标。中标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GL-014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202090882附件和产品说明书均说明中标产品具备紧急停止开关,可随时停止治疗。又经中标产品厂家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中标产品在治疗过程中,按下一键暂停后,既可以通过紧急停止开关启动(需授权医护人员),也可以通过触摸屏实现一键回到继续治疗状态,中标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该项参数要求。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采购人说明、代理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评审报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GL-014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202090882)、中标产品厂家江苏雅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说明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6、7及投诉事项5中关于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4及投诉事项5中关于相关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内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1、2、6、7及投诉事项5中关于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的投诉内容。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鉴定的程序,计36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2447        

附相关法律条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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