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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江西省康妍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以西、纬六路以南栢田医疗数字产业园1号楼二楼284
法定代表人:刘妍 职务:执行董事
被投诉人1: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椰海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徐剑 职务:负责人
被投诉人2: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6号汇通大厦704、706、707室
法定代表人: 张红 职务: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海南迈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四东路1号寰岛大厦紫东阁6B房
法定代表人:曾权霞 职务:总经理
投诉人就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海南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海医二附院)医疗设备(编号:SCIT-HNZG-2023080010,以下简称本项目)12包,于2023年11月27日向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2月19日给予答复。投诉人于12月27日向本厅提交投诉书。1月2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要求投诉人补正材料重新投诉。2024年1月9日本厅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1月9日本厅分别向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海南迈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项目。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一)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技术偏离表只存在4个负偏离,但是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他们有5个负偏离(见附件一,略),并且做了扣分处理。
事实依据:在收到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后,发现质疑答复函不完整,多数部分用省略号,完全看不懂回复什么内容,并把“呼吸家”写成“呼吸机”(见附件七,略)。我严重怀疑代理机构不作为,乱作为,粗心大意,想草草了事,根本没有认真对待此次质疑,我司向代理机构表示严重不满。我司要求代理机构提供相关供应商的技术偏离表作为投诉依据,代理机构拒绝并说明只有相关评审的单位才可查看,最后我司要求代理机构自己查看相关供应商技术偏离表,得知他们只有4个负偏离。当时我司就对此事提出抗议,相关供应商技术偏离表只有4个负偏离,但评标委员会做了5项扣分处理(见附件一,略),相关供应商已构成了虚假应标。代理机构对此事做的回复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技术偏离表时找出该项,已经对其进行了扣分处理。是否以后的技术偏离表都可以全部标明响应,评标专家找出的就进行扣分,找不出就算了,并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这也充分体现了代理机构的不专业。由于代理机构不允许我司获得相关供应商的技术偏离表,无法提供该佐证文件,希望贵单位能调取查证。
(二)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相关供应商所投的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实际数值是容量测量范围:(0~20)L;容量精确范围:±2.5%。不符合招标参数1.2.1.3“容积范围:0—20L;测量精度:±3%”要求。
事实依据:相关供应商在技术偏离表中对参数“1.2.1.3 容积范围:0—20L;测量精度:±3%”作出了响应(见附件二,略)。参考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以往的中标数据,相关供应商所投的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达不到“测量精度:±3%”的要求。若是能达到请厂商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商公章。如辩称测量精度是以数值少为标准,那么关于招标文件参数“1.2.1.2流量范围:0-±16L/S;测量精度:±2.5%”,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对应参数是“流量测量范围:(0~16)L/S;流量精确范围:±5%”又作何解释。
(三)投诉事项3:相关供应商所投的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不满足招标参数1.2.1.1 “采用数字超声流量传感器,传感器中间没有任何障碍物,呼吸阻力为 0”要求。
事实依据: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使用的是压差流量传感器,而且传感器中间有筛网,存在呼吸阻力(见附件六,略)。
(四)投诉事项4: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招标参数1.2.4.1“采用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相关供应商所投的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采用的是压差检测原理,不具备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
事实依据:相关供应商在技术偏离表中对参数“1.2.4.1采用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作出了响应(见附件二,略),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采用的是压差流量传感器(见附件六,略),不具备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若是厂商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请提供该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商公章。
(五)投诉事项5: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招标参数1.3.5“自带‘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相关供应商所投的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不具备“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
事实依据:相关供应商在技术偏离表中对参数“1.3.5自带‘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作出了响应(见附件二,略)。根据我司获得的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的宣传彩页,系统页面上并无“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见附件六,略)。
(六)投诉事项6:相关供应商所投的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不满足招标参数1.1.3 “氦稀释法残总比 RV/TLC、氦稀释法功能残位 FRC/TLC”要求。
事实依据: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指标参数不能实现氦稀释法残总比RV/TLC、氦稀释法功能残位 FRC/TLC功能。(见附件六,略)
(七)投诉事项7:相关供应商所投的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达不到招标参数1.2.4.2“测量范围:0-20%”要求。
事实依据:参考了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以往的中标数据(见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略),相关供应商所投的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达不到测量范围:0–20%。
(八)投诉事项8:相关供应商所投的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不满足招标参数1.2.5.3“支持一口气法和内呼吸法,可升级氮冲洗”要求。
事实依据:根据我司从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官网得知,呼吸家肺功能仪B90型号只有一口气法,并不能进行内呼吸法和可升级氮冲洗(见附件九,略)。
(九)投诉事项9:相关供应商所投的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设备,于2021年6月4日被海南省财政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当时是广州瑞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肺功能仪采购项目(编号:HNGP2020-079),所投产品是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设备。
事实依据:广州瑞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广州瑞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穗业与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穗杰属于兄弟关系。关于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肺功能仪采购项目(编号:HNGP2020-07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海南省财政厅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2021〕171号),认定广州瑞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广州瑞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虚假、恶意投诉”的情形。发文机关:海南省财政厅,索引号:00817386-2/2021-90298。广州瑞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是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呼吸家设备。此等恶劣行为请贵单位能从严作评价(见附件八,略)。
二、被投诉人1(采购人)称:
2023年11月27日,我院收到关于本项目12包评审结果的《质疑函》,质疑人江西省康妍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中标人海南迈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受我院委托,代理机构就《质疑函》提供的举证材料进行了复核,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评,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于2023年12月13日组织原评审专家组对质疑内容进行复评。复评结果:(1)质疑事项2、3、4、5、6答复:评标专家小组在评标阶段已经按照实际响应情况对1.2.1.1、1.1.3、1.2.4.2、1.2.5.3、1.3.4条不符合响应需求参数做相应扣分处理(采购人代表认为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中1.2.1.1、1.1.3、1.2.4.2、1.2.5.3、1.3.4条不符合响应需求,提出不同意见,详见附件,略)。(2)质疑事项1、7、8、9、10、11答复:该6项技术参数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质疑不成立。代理机构于2023年12月19日依据复评结果对质疑人作出了答复。答复完成后继续进行后续工作。
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合同签订及付款,并告知对方暂停送货及验收等后续相关事宜。
三、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说明:关于质疑答复不完整,相关供应商针对质疑事项1-11所作的说明内容较多,质疑答复仅引用了其中一部分,对于未引用的部分以省略号代替。如投诉人所述,相关供应商所作回复内容较多,质疑答复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故仅引用了对处理质疑事项较为关键、重要的内容,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完全看不懂回复什么内容”。
关于“呼吸家”错写为“呼吸机”,我单位已及时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质疑答复送达投诉人(详见附件1:《质疑答复》,略)。
关于相关供应商扣分项,质疑处理过程中,采购人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复议,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以协助答复质疑。经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原评标委员会在原评标过程中按照实际响应情况对不符合响应需求参数作相应扣分处理(详见附件2:《复议表》,略)。
关于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财政部国库司对类似情形作出了可供参考的咨询回复:“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详见附件3:国库司咨询回复截图,略)。投诉人仅以海南迈成公司技术偏离表中偏离项与原评标委员会扣分项数量不一致,就认为相关供应商应标,缺乏充分、必要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说明:在质疑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在提交给我单位的《质疑函的回复意见》中称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已在偏离表中按真实情况作出响应(详见附件4:相关供应商的《质疑函的回复意见》“二、对江西康研第二项质疑的回复意见”,略)。经查看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在《17.技术标偏离表》中对参数1.2.1.3作出了响应(详见附件5: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17.技术标偏离表》,略)。经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相关供应商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对参数1.2.1.3作出了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详见附件2:《复议表》,略)。
另,经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三)关于投诉事项3的说明:经查看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在《17.技术标偏离表》中对参数1.2.1.1响应内容为“采用金属筛网压差传感器,可根据肺功能指南要求进行定标校准,性能优异,准确度高,重复性好,使用寿命长”(详见附件5: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17.技术标偏离表》,略)。
经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相关响应内容不符合参数1.2.1.1的要求,已在原评标过程中对该参数作相应扣分处理(详见附件2:《复议表》,略)。
另,经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四)关于投诉事项4的说明:在质疑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在提交给我单位的《质疑函的回复意见》中称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其不存在虚假响应和无证销售的行为,并已在投标时承诺了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且均按照相关要求全部进行响应(详见附件4:相关供应商的《质疑函的回复意见》“三、对江西康研第三项至第十一项质疑的回复意见”,略)。
经查看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在《17.技术标偏离表》中对参数1.2.4.1响应内容为“采用电化学检测技术”(详见附件5:海南迈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17.技术标偏离表》,略)。
经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对参数1.2.4.1作出了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详见附件2:《复议表》,略)
另,经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五)关于投诉事项5的说明:在质疑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在提交给我单位的《质疑函的回复意见》中称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其不存在虚假响应和无证销售的行为,并已在投标时承诺了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且均按照相关要求全部进行响应(详见附件4:相关供应商的《质疑函的回复意见》“三、对江西康研第三项至第十一项质疑的回复意见”,略)。
经查看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在《17.技术标偏离表》中对参数1.3.5作出了响应(详见附件5:海南迈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17.技术标偏离表》,略)。
经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对参数1.3.5作出了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详见附件2:《复议表》,略)
另,经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六)关于投诉事项6的说明:经查看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在《17.技术标偏离表》中对参数1.1.3响应内容为“指标参数:具有一口气法弥散量 DLCO、比弥散KCO、氦稀释法肺总量TLC、氦稀释法功能残气FRC、氦稀释法残气量RV、氦稀释法残总比RV/TLC、氦稀释法功能残位 FRC/TLC、最大吸气肺活量 VCin、最大呼吸肺活量 VCex、最大肺活量 VCmax、补吸气量IRV、补呼气量 ERV、潮气量 VT、深吸气量 IC、呼吸频率 BF、 静息每分通气量 MV、每分最大自主通气量 MVV、用力肺活量 FVC、一秒量 FEV1、一秒率 FEV1%FVC、最大呼气峰流速 PEF,用力呼气 25%、50%、75%的流速 MEF25、MEF50、MEF75”(详见附件5: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17.技术标偏离表》,略)。
经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相关响应内容不符合参数1.1.3的要求,已在原评标过程中对上述参数作相应扣分处理(详见附件2:《复议表》,略)。
另,经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七)关于投诉事项7的说明:经查看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在《17.技术标偏离表》中对参数1.2.4.2响应内容为“测量范围:0–9.5%”(详见附件5: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17.技术标偏离表》,略)。
经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相关响应内容不符合参数1.2.4.2的要求,已在原评标过程中对上述参数作相应扣分处理(详见附件2:《复议表》,略)。
另,经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八)关于投诉事项8的说明:经查看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在《17.技术标偏离表》中对参数1.2.5.3响应内容为“支持一口气法”(详见附件5: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17.技术标偏离表》,略)。
经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相关响应内容不符合参数1.2.5.3的要求,已在原评标过程中对上述参数作相应扣分处理(详见附件2:《复议表》,略)。
另,经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认可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复议意见。我单位遂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九)关于投诉事项9的说明:投诉人在质疑阶段仅对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参数要求提出质疑,并未对投诉事项9的相关内容提出质疑(详见附件6:《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建议予以驳回。
四、相关供应商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回复:我司已在标书文件中依法提交相关资料,并加以说明。对于投诉人的质疑,我公司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详细的答复。同时,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技术偏离表也于2023年12月25日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无法获取我司的技术偏离表的情况,我司认为投诉人是恶意投诉,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的投诉并没有事实依据,其在质疑文件中和投诉文件中所提的事实依据有捏造事实的嫌疑。投诉人在质疑文件中的质疑事项3至质疑事项11中所强调的事实依据均为质疑文件附件三的内容。我公司通过投诉人在质疑文件附件三中所提供的出处链接查询,发现投诉人在质疑文件附件三中所列举的技术参数属于“郎溪县人民医院弥散残气肺功能仪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而非我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响应的技术参数。该“采购需求”在本次投诉文件的附件五中亦有提及,虽然投诉人在本次投诉中有意删除了可供查询的链接,但是附件截图还是能明显看到“采购需求”的字样。附:投诉人提出的所谓“事实依据”属于其他采购需求的截图(略)。
本次投诉文件所增加的附件三与附件四中描述的技术参数未提供查询链接,但是根据我司在政府采购网上的查询,均未能获得投诉人所提及的采购活动中标型号的响应参数。投诉人提供的所谓“事实依据”均属于其他采购活动的采购需求。
呼吸家肺功能仪在其他采购项目中标只能说明其技术参数满足或优于其采购需求,或参数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但供应商综合得分最高亦有可能作为中标单位。采购活动的采购需求不同于中标设备的技术参数,这应该是一个浅显易懂的道理,投诉人以此作为事实依据有明显的逻辑错误,肆意关联并且涉嫌捏造事实,这所谓的事实依据本就不应成立。因此,我司有理由怀疑投诉人因投标价格虚高未能中标而心怀不满,涉嫌恶意投诉,扰乱正常的经营活动秩序。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回复:我司已在标书文件中依法提交厂商盖章的技术资料,标书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也根据所投产品的技术资料内容填写偏离情况,并加以说明,并无虚假应标。投诉人所列举的事实依据为投诉文件中的附件三、附件四和附件五,均属于其他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在投诉人所列举的附件五中我们也能明显看到上面有“采购需求”的字样。呼吸家肺功能仪在其他采购项目中标只能说明其技术参数满足或优于其采购需求,或参数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但供应商综合得分最高亦可作为中标单位。江西康妍以此作为事实依据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并且涉嫌捏造事实。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需求并不等同于中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但是投诉人多次引用其他采购活动的采购需求作为所谓的“事实依据”,试图捏造事实、混淆视听、扰乱正常的采购活动。投诉人因其投标价格虚高而未能中标,为发泄不满而对我司无理的质疑和投诉扰乱本次采购活动。投诉人主张其权利应提出合理的事实依据,而不是利用偷换概念的手段捏造事实。
若投诉人始终认为中标设备的技术参数必须等同于采购需求,请拿出相关的证明。若投诉人不能拿出证明,应该为其捏造事实的违法行为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投诉事项3的回复:我司所投设备的传感器属于压差式传感器,我司并未虚假应标。说明如下:从招标的初衷来看,其目的是为了找到更高品质和更低成本的服务或产品。从目前肺功能仪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主流的肺功能仪均采用压差式原理。其性能稳定,准确性高,最关键的是可以通过定标进行质量控制(超声原理的不可以),目前在学术界已经形成一致的观点,如下权威文件中的专家共识(附文献截图,略),从下图肺功能仪常用流量传感器的特性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肺功能仪所有原理的传感器都做不到“0”阻力,阻力只有大、可接受、小的区别,而不可能做到“0”阻力。附图示(略)。原因是因为从常识我们知道,呼吸时,会产生空气的流动,空气流动又会与呼吸管路的管壁摩擦,从而产生呼吸阻力,阻力的大小与呼吸速度成正相关,呼吸速度越快,阻力也越大。这个过程就类似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一定会有空气阻力,速度越大,阻力越大。所以肺功能仪常用流量传感器的呼吸阻力是不可能为“0”的。投诉方对产品认识的一知半解,才最终导致其肆意的投诉与主观猜测。针对此条投诉,我们请求投诉方提供相关投标的产品文件,或由招标公司及评审专家复合投诉方的第1.2.1.1条情况,如投诉方在投标文件中指明为无偏离或者响应,请出具呼吸阻力为“0”的检测报告或者其它CNAS/CMA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并证明呼吸阻力为“0”合理性。
(四)关于投诉事项4的回复:投诉人投诉我司产品不能满足技术参数1.2.4.1为“采用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我司已在标书文件中依法提交厂商盖章的技术资料,标书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也根据所投产品的技术资料内容如实填写偏离情况,并加以说明,并无虚假应标。
(五)关于投诉事项5的回复:投诉人投诉我司产品不能满足技术参数1.3.5为“自带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其举证材料为呼吸家肺功能产品的宣传彩页。宣传彩页作为厂家宣传推广产品的重要工具,厂家会把希望传递给客户的主要产品特点、卖点或重要信息展示在彩页上,并且会不断迭代更新,不同时间的版本展示内容会有所调整,而且因为版面展示位置有限,厂家因而不可能所有技术信息都展示在彩页上。我司认为投诉人使用宣传彩页作为举证材料,肆意联想我司投标产品参数不满足条件,并且进行投诉,根本就是不合逻辑且不合规的行为。我司已在标书文件中依法提交厂商盖章的技术资料,标书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也根据所投产品的技术资料内容如实填写偏离情况,并加以说明,并无虚假应标。我司在医疗器械展会上看到了使用超声流速传感器的德国康讯肺功能设备宣传彩页,还有该企业官网的相关介绍截图。该类型传感器的肺功能仪彩页或官网上也不会体现全部技术信息,例如:采用数字超声流量传感器,传感器中间没有任何障碍物,呼吸阻力为0。具体如下:附宣传彩页、官网页面截图(略)。所以投诉人需要提供更有效的证明资料,否则涉嫌恶意投诉。
(六)关于投诉事项6的回复:投诉人质疑我司产品不能满足技术参数1.1.3为“氦稀释法残总比RV/TLC、氦稀释法功能残位FRC/TLC”。其举证材料为呼吸家肺功能产品的宣传彩页。我司认为投诉人使用宣传彩页作为举证材料,肆意联想我司投标产品参数不满足条件,并且进行投诉,根本就是不合逻辑且不合规的行为。我司已在标书文件中依法提交厂商盖章的技术资料,标书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也根据所投产品的技术资料内容如实填写偏离情况,并加以说明,并无虚假应标。因此投诉人如果质疑我司产品参数不能满足,请拿出实质性的材料来举证。
(七)关于投诉事项7的回复:我司已在标书文件中依法提交厂商盖章的技术资料,标书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也根据所投产品的技术资料内容填写偏离情况,并加以说明,并无虚假应标。我司依法提交投标文件并且依法中标,投诉人的质疑和投诉并无事实依据。相反,投诉人在投诉文件所列举的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属于其他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需求,投诉人以此作为事实依据均有捏造事实的嫌疑。
(八)关于投诉事项8的回复:我公司已在标书文件中依法提交厂商盖章的技术资料,标书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也根据所投产品的技术资料内容填写偏离情况,并加以说明,并无虚假应标。并且该项技术条款我司在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填写为“负偏离”,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的合同公示中也能查询到我司如实填写的技术偏离表。投诉人针对如此明确的事实,依然进行投诉,导致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增加执法成本。
(九)关于投诉事项9的回复:我司合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人无有效证明材料,肆意捏造事实,恶意引导关联和假想。投诉人为达到其目的,不惜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实的内容和不存在的问题,导致行政部门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增加执法成本。
五、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于2023年10月2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包需采购4台肺功能仪,采购预算金额220万元,获取招标文件时间10月24日至10月31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11月13日。本项目11月20日发布中标公告,12包中标供应商为海南迈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为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台“呼吸家B90”肺功能仪,中标金额100万元。本项目于12月19日签订采购合同,并于12月25日发布合同公告,采购人已付合同款项,合同已实际履行。投诉事项1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投诉事项2-8均经过质疑,投诉事项9未经过质疑。
(二)据查,招标文件第313页,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要求响应情况-序号1-评审因素“技术要求响应情况”的评审标准载明: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得47.6分;非“★”条款每负偏离1项扣1.4分,如负偏离达34项的,此项得0分。本项总分值47.6分。相关供应商在“技术要求响应情况”评审项上获得39.2分。
(三)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12包采购标的“肺功能仪”的部分技术参数以及相关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如下:
1.招标参数:1.2.1.3容积范围:0—20L;测量精度:±3%。经查,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中载明“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对应的技术参数内容为“容积范围:0—20L;测量精度:0.3%-1.2%,波动范围更小”,响应为“正偏离”。
2.招标参数:1.2.1.1采用数字超声流量传感器,传感器中间没有任何障碍物,呼吸阻力为0。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中载明“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对应的技术参数内容为“采用金属筛网压差传感器,可根据肺功能指南要求进行定标校准,性能优异,准确度高,重复性好,使用寿命长”,响应为“正偏离”。
3.招标参数:1.2.4.1采用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中载明“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对应的技术参数内容为“采用电化学检测技术”,响应为“正偏离”。4.招标参数:1.3.5 自带“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中载明“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对应的技术参数内容为“自带‘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响应为“完全响应”。
4.招标参数:1.1.3 指标参数:一口气法弥散量 DLCO、比弥散KCO、氦稀释法肺总量TLC、氦稀释法功能残气FRC、氦稀释法残气量RV、氦稀释法残总比RV/TLC、氦稀释法功能残位 FRC/TLC、最大吸气肺活量VCin、最大呼吸肺活量VCex、最大肺活量VCmax、补吸气量IRV、补呼气量ERV、潮气量VT、深吸气量IC、呼吸频率BF、静息每分通气量MV、每分最大自主通气量 MVV、用力肺活量 FVC、一秒量FEV1、一秒率FEV1%FVC、最大呼气峰流速PEF,用力呼气25%、50%、75%的流速MEF25、MEF50、MEF75。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中载明“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对应的技术参数内容为“具有一口气法弥散量DLCO、弥散KCO、氦稀释法肺总量TLC、氦稀释法功能残气FRC、氦稀释法残气量RV、氦稀释法残总比RV/TLC、氦稀释法功能残位 FRC/TLC、最大吸气肺活量VCin、最大呼吸肺活量VCex、最大肺活量VCmax、补吸气量IRV、补呼气量ERV、潮气量VT、深吸气量IC、呼吸频率BF、静息每分通气量MV、每分最大自主通气量 MVV、用力肺活量FVC、一秒量FEV1、一秒率 FEV1%FVC、最大呼气峰流速PEF,用力呼气25%、50%、75%的流速MEF25、MEF50、MEF75”,响应为“完全响应”。
5.招标参数:1.2.4.2 测量范围:0-20%。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中载明“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对应的技术参数内容为“测量范围:0-9.5%”,响应为“正偏离”。
6.招标参数:1.2.5.3 支持一口气法和内呼吸法,可升级氮冲洗。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中载明“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对应的技术参数内容为“支持一口气法”,响应为“负偏离”。
7.招标参数:1.2.1.2 流量范围:0-±16L/S,测量精度:±2.5%。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中载明“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对应的技术参数内容为“流量范围:0-±16L/S;测量精度:-1%-3%,”,响应为“正偏离”。
据查,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技术标偏离表》内容显示,仅对招标参数“1.2.5.3 支持一口气法和内呼吸法,可升级氮冲洗”响应为“负偏离”,剩余招标参数均作出“完全响应”或“正偏离”的响应意见。
(四)2024年2月23日,我厅向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呼吸家B90”肺功能仪生产厂家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相关参数进行核实。3月6日,我厅收到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函,载明以下内容:1.我司生产的肺功能仪的容积范围:0-20L;测量精度0.3%-1.2%,波动范围更小。2.我司生产的肺功能仪的传感器属于金属筛网压差传感器。根据专家共识中对各类传感器的特性对比可知,压差式传感器和超声式传感器都存在小的气流阻力。另附《表1便携式肺功能仪常用流量传感器的特性》(引用: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肺功能学组,便携式肺功能仪原理、质控及临床应用的中国专家共识[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22,45(10):970-979)说明“压差式”气流阻力:小或可接受,“超声式”气流阻力:小。3.我司生产的肺功能仪采用有电化学法和热导两种气体分析技术。4.我司生产的肺功能仪具备“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5.我司生产的肺功能仪指标参数能实现残总比RV/TLC、功能残位FRC/TLC。6.我司生产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氦气传感器测量范围:0-9.5%。
3月15日,我厅再次向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呼吸家B90”肺功能仪生产厂家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相关参数情况进行核实和说明。3月28日,我厅收到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函,载明以下内容:1.我司生产的肺功能仪产品可以满足“具有一口气法弥散量 DLCO、比弥散KCO、氦稀释法肺总量TLC、氦稀释法功能残气FRC、氦稀释法残气量RV、氦稀释法残总比RV/TLC、氦稀释法功能残位 FRC/TLC、最大吸气肺活量VCin、最大呼吸肺活量VCex、最大肺活量VCmax、补吸气量IRV、补呼气量ERV、潮气量VT、深吸气量IC、呼吸频率 BF、静息每分钟通气量MV、每分钟最大自主通气量MVV、用力肺活量 FVC、一秒量FEV1、一秒率FEV1%FVC、最大呼气峰流速 PEF,用力呼气 25%、50%、75%的流速MEF25、MEF50、MEF75”。2.我司产品的参数及配置清单3.2.2条“在完成肺弥散量测量的同时,可以借助不参与肺弥散的He气体,得到肺的残气量”(下称3.2.2条),该描述是为了说明:该产品:(1)可以实现肺弥散量的测试;(2)可以借助He气体实现肺的残气量测试;(3)肺弥散量的测试与肺的残气量测试是同时实现的,不是分开实现的。3.2.2条的描述中,强调了“不参与肺弥散的He气体”,是因为目前肺功能仪行业借助CO气体(一氧化碳气体)来完成肺弥散的测试;而用于测量残气量是He气体,He气体是惰性气体,不能被人体吸收,固有“不参与肺弥散”的表述。肺的残气量测定,需要用到气体稀释法的技术原理,我司生产的肺功能仪产品通过借助He气体的参与来实现肺的残气量测定。打个比方,现有浓度为10%的 He气4L,当气体被稀释后,如果测得的He气体浓度为8%,则可以得到用了1L的气体对原有的气体进行稀释,现在的气体共有5L。那么He气体实现残气量的测定就是这个原理,1L就是相当于我们人体的残气量(人无论怎么呼气,总有一部分留在肺内的气体),5L就相当于人体的肺总量的概念。根据上面的分析,3.2.2条描述说明我司生产的肺功能仪产品具备“氦稀释法功能”,并且建议贵单位重新考虑我司的分析内容再做出判断,因为我司具备“氦稀释法功能”。另外补充说明关于我司生产的肺功能仪产品具备氦稀释法测量肺残气量的功能。因为目前针对肺残气量测试,通常需要用到气体稀释法的技术,所以我司在相关资料未对“稀释法”字样作具体描述,但是因为各厂家使用的气体不同,所以我司在资料中会有借助了He气体(氦气)得到肺的残气量的相关描述。
(五)评审报告显示:投诉人(总得分72.32分)、相关供应商(总得分85.01分,技术要求响应情况39.2分)、大平恒(海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分82.56分)、江西灿荣贸易有限公司(总分65.66分)共4家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排名为:相关供应商第一名、大平恒(海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二名、投诉人第三名、江西灿荣贸易有限公司第四名。如果相关供应商技术要求中非“★”条款应扣分未扣分项共2项,不应扣分已扣分项1项,相关供应商最终应扣除1.4分,最终得分83.61分,排名不变。
(六)2024年2月1日,我厅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于本项目相关问题进行重新核对。3月8日,我厅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重新核对结果,载明:2024年3月6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核对。原评标委员会在重新核对中对下列参数响应及扣分情况进行确认: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有1.2.1.1、1.2.4.2、1.2.5.3、1.3.4、1.2.4.4、1.1.3共计6条非“★”招标参数不响应招标参数要求,合计扣分8.4分,实际得分39.2分;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响应招标参数1.2.1.3的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未响应招标参数1.2.1.1,并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理;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未响应招标参数1.2.1.1的要求,并作了相应扣分处理;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响应招标参数1.2.4.1的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响应招标参数1.3.5的要求;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第41页,B90型肺功能仪参数及配置清单,3.2.2条载明:“在完成肺弥散量测量的同时,可以借助不参与肺弥散的He气体,得到肺的残气量”,设备无氦稀释法功能。因此,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未响应招标参数1.1.3 的要求,并作了相应的扣分处理;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对招标参数1.2.4.2并未响应,并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理;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不响应招标参数1.2.5.3 的要求,并作了相应的扣分处理。
(七)采购人向我厅说明以下事项:1.“肺功能仪”参数1.2.1.3中提到“测量精度”的具体含义和理由:根据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14年7月第37卷第7期《肺功能检查指南》及肺量检查及2022年版《成人常规肺功能测定中国专家共识》中提到:①校准:每次启动流量计均需经定标筒校准,误差应≤±3%,校准后可获得一个校准系数。流量计检查的结果是以传感器计量的数值乘以校准系数所得的。②校准验证:每天都应用定标筒在0. 5—12. 0L/s范围内以不同流量进行校准验证,至少操作3次,误差应≤±3%。③线性验证:每周还需以低、中、高3种不同的流量(0. 5—1. 5、1. 5—5. 0和5. 0—12. 0L/s)进行流量线性验应≤±3%。数字越大,说明测量精度越差,如±4%劣于±3%。2.关于“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对应的技术参数问题,根据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14年7月第37卷第7期《肺功能检查指南》及肺量检查2022年版《成人常规肺功能测定中国专家共识》中提到肺功能检查容积精度误差应≤±3%—3.5%.“呼吸家B90”测量精度为0.3%—1.2%,表示测量精准度更高,为“正偏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八)4月9日,相关供应商出具《关于测量技术差异的说明》,载明:我司采用的电化检测技术与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为两种不同检测技术,但本质都是对气体流量和浓度的测量。
六、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投诉:相关供应商技术偏离表只存在4个负偏离,但是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他们有5个负偏离,并且做了扣分处理,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有1.2.1.1、1.2.4.1、1.2.5.3、1.3.4、1.2.4.4、1.1.3共计6条非“★”投标参数,不响应招标参数要求,已作出了相应扣分处理。经查,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中响应参数一栏如实填写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仅以响应一栏填写“负偏离”情况与实际扣分情况不符认定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本厅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实际数值是“容量测量范围:(0~20)L;容量精确范围:±2.5%”,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根据本厅查明情况,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为“容积范围:0—20L;测量精度:±3%”。相关供应商投标“呼吸家B90”肺功能仪产品响应参数为“容积范围:0—20L,测量精度:0.3%-1.2%”,其生产厂家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呼吸家B90”肺功能仪相关参数为“容积范围:0—20L,测量精度:0.3%-1.2%”。根据采购人说明,代表测量精度数字越大,说明测量精度越差,相关供应商测量精度0.3%-1.2%,数字区间小于±3%,表示测量精准度更高,为“正偏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事项2,本厅不予支持。
另查明,关于招标参数1.2.1.2“流量范围:0-±16L/S,测量精度:±2.5%”,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响应的参数为“测量精度:-1%-3%”,3%超出了±2.5%的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未认定该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参数,未予扣分,应予扣分。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投诉: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1.2.1.1“ 采用数字超声流量传感器,传感器中间没有任何障碍物,呼吸阻力为 0”要求。根据查明,招标参数要求“采用数字超声流量传感器,传感器中间没有任何障碍物,呼吸阻力为0”,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响应参数为“采用金属筛网压差传感器,可根据肺功能指南要求进行定标校准,性能优异,准确度高,重复性好,使用寿命长”。本厅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采用的金属筛网压差传感器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数字超声流量传感器”不符,不满足该项参数要求,评标委员会也认定该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参数,并予以扣分。因此,投诉事项3,本厅予以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投诉: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要求采用的是压差检测原理,不具备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不满足招标文件“采用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参数要求。根据查明,招标参数要求“采用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响应参数为“采用电化学检测技术”,相关供应商确认“电化学检测技术”与“数字超声摩尔分子检测技术”属于两种不同检测技术。生产厂家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其生产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采用有电化学法和热导两种气体分析技术。本厅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技术不一致,“呼吸家B90”肺功能仪该项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关于相关供应商该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投诉内容成立。评标委员会未对相关供应商该项参数扣分,应予扣分。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中响应参数一栏如实填写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投诉人关于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本厅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投诉: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自带‘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参数要求。根据查明,招标文件要求“自带‘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相关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本项招标参数进行了有效响应,生产厂家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也确认“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具备“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投诉人仅凭产品宣传彩页无“标准分数”辅助判断功能相关内容认定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该项参数,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5,本厅不予支持。
(六)关于投诉事项6。投诉人投诉: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1.1.3 “氦稀释法残总比 RV/TLC、氦稀释法功能残位 FRC/TLC”要求。根据查明,生产厂家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呼吸家B90”肺功能仪指标参数能实现氦稀释法残总比 RV/TLC、氦稀释法功能残位 FRC/TLC。因此,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本厅不予支持。
另查明,评审专家对相关供应商1.1.3招标参数予以扣分,理由是根据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参数及配置清单“在完成肺弥散量测量的同时,可以借助不参与肺弥散的He气体,得到肺的残气量”的描述,认为投标产品无氦稀释法功能。生产厂家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投标产品采用氦稀释法功能,本厅认为,该项参数不应扣分。
(七)关于投诉事项7。投诉人投诉: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达不到招标参数1.2.4.2“测量范围:0-20%”要求。依据本厅查明的情况,招标参数要求:“测量范围:0-20%”,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呼吸家B90”肺功能仪响应参数为“测量范围:0-9.5%”,生产厂家广州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其生产的“呼吸家B90”肺功能仪氦气传感器测量范围:0-9.5%,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本厅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测量范围小于招标参数要求,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评标委员会也认定该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参数,并予以扣分。因此,投诉事项7,本厅予以支持。
(八)关于投诉事项8。投诉人投诉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具备招标参数1.2.5.3“支持一口气法和内呼吸法,可升级氮冲洗”。依据本厅查明的情况,招标参数要求投标产品“支持一口气法和内呼吸法,可升级氮冲洗”。“呼吸家B90”肺功能仪仅具备“支持一口气法”功能,不响应招标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其《技术标偏离表》中对本项招标参数也明确响应为“负偏离”;评标委员会也予以扣分。因此,投诉事项8,本厅予以支持。
(九)关于投诉事项9。依据本厅查明的情况,本项投诉内容提起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也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九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9受理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报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说明函、投诉人的质疑函、相关供应商说明函、质疑回复函、厂家澄清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9受理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2、5、6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7、8成立,评审专家已予扣分。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应予扣分未扣分。另查明,关于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招标参数1.2.1.2应予扣分未扣分;招标参数1.1.3不应扣分已扣分,相关供应商得分应扣除1.4分,排名不变,不影响采购结果。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1、2、5、6、9以及投诉事项4中关于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的投诉部分;
2.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专家评审和鉴定的程序,计34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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