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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33376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04-12 09:45 文 号:琼财采处〔2024〕43号 发布日期:2024-04-15 09:45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城良友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毛家坪村4组昌厦公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许先良        职务:总经理

被投诉人1海南省技师学院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洗马桥社区居委会大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诚        职务:责人

被投诉人2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1号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秀裕        职务:责人

投诉人就海南省技师学院两校区学生宿舍双人床采购项目(第三次)(编号:HNGP2023-027RR,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2月1日2024年2月18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技师学院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4年2月15日2024年2月25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2月20日投诉人向本厅现场提交投诉材料,本厅于2月26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修改后重新投诉。2月29日投诉人向本厅现场提交修改后的投诉材料,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3月8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事项1。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分-样品(1)分值30分,样品(2)分值10分,两项评分分值合计高达40分,该评分项分值过高。

事实依据:样品的评分分值过高,合计40分,此次项目采购的不是样品,而是供应商履约时提供的货物。样品分值大,为了竞争,自身不具备生产实力的企业通过在外面组货等方式提供样品,但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实力,而且样品分值设置过高,还有控标的嫌疑,有违招标的公正公平性。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二)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技术评分,序号3,评审因素检测报告,(2)塑粉符合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是对金属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范围不包含塑粉;而塑料有专门的检测依据,即HG/T2006-2022《热固性和热塑性粉末涂料》标准,只要供应商出具符合HG/T2006-2022《热固性和热塑性粉末涂料》即可满足检测要求。

该项问题我司于2023年10月24日在贵校进行两校区学生宿舍双人床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活动中已经提出过相关质疑(详见附件两校区学生宿舍双人床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函,质疑事项2及贵校回复函),贵校也已接受我司请求并修改文件,而此次招标文件又要求供应商提供满足该要求的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1采购人)称:

(一)投诉事项(1)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样品分值合计高达40分,分值过高。

答复说明:

1.本项目涉及的“宿舍双人床”仅凭文字描述,无法直观的对产品的质量、工艺、材质等做出判断,比如“双人床”涉及的“焊接处应无夹渣、气孔、焊瘤、焊丝头、咬边、飞溅、避免焊缝不均匀、无虚焊、假焊等现象”等要求。仅凭文字描述或相关配图,无法判断出这些细节是否满足采购需求,需要通过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本项目涉及的“双人床”产品单一且数量需求量大,需要对中标单位的样品进行封样,以保证后期的供货质量。要求提供“双人床”的样品且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相关要求。

2.招标文件中样品分值包含物品的各部分技术参数的详细分值,因此通过样品的质量可以直观的判断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故该项分值占主要部分并无不妥之处。也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条。

3.针对该项目是否提供样品的投诉和质疑已经多起。且省财政厅也并未给予支持。(附琼财采处202346号、琼财采处20238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截图)

4.该招标文件由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第二次文件评审,并无针对样品分值的相关异议。(附《两校区学生宿舍双人床采购项目(第三次)》文件评审截图)

(二)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技术评分,序号3,评审因素检测报告,(2)塑粉符合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说明:

1.招标文件中,要求“塑粉符合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HG/T2006-2022《热固性和热塑性粉末涂料》标准,检测项有害物质限量重金属含量中可溶性铅、镉、铬、汞均符合要求;干附着力符合要求、耐冲击性符合要求”。两个标准均为通用标准。技术评分-检测报告部分包含6项原材料,占分12分,其中塑粉部分占仅2分,对总体分值影响有限。且根据得分要求“每提供1份符合对应材料的合格检验报告得2分”,只要提供符合一种标准的检测报告均可得分。故不符合投诉人所说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况。

2.结合专家对招标文件的评审结果第四条,建议“将各部件的检测报告修改为成品和原材料的检测报告”,故我校在第三次招标文件加上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塑粉是由树脂、颜料和添加剂等物质组成的,其中也包含少量的金属成分,例如铝、锌、铜等属原材料不可缺的部分,因此对塑粉原材料检测标准也无不妥。

3.投诉企业南城良友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投诉事项2的内容属于《两校区学生宿舍双人床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活动的内容,从投诉流程上来说应不予以采纳。

(三)关于投诉企业南城良友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的说明。

该企业针对该项目多次提出质疑,但都未实质参与最后评标。且第三次招标时,我院回复该企业的第一次质疑后,该企业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中心不受理投标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再次质疑”要求,又第二次提出质疑。该企业的行为希望引起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关注。

(四)关于对该项目情况的说明。

我院学生宿舍现使用的双人床已经超过20年,已经老旧,维修成本较高,存在安全隐患,学生及家长对现使用的双人床意见较大,为给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我院申请专项资金开展双人床采购项目。该资金为2023年省教育厅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于2023年的年初预算资金下达,至今已满一年,资金如不能按时完成使用,将于2024年3月底前收回,该项目也将作废。

该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经三次采购,对采购文件组织两次专家评审尚不能顺利完成项目采购,作为项目业主和采购人也深感困惑。

三、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称:

(一)招标说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532.52万元。我中心于2024年1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2月20日开标,共收到4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确认排名第一的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447.15万元。

3月6日,我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采购人尚未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解释“由于采购需求的制定权在采购人,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也是采购人,而且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理解和把握无疑也是最全面、最深刻的,因此,有关采购需求方面的询问或质疑,最合适的答复者应为采购人”,以及招标文件第二章第9.4.1项“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及‘采购需求’部分有质疑的,供应商应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的规定,投诉人关于对采购需求的质疑直接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予以答复。

、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2024130日发布海南省技师学院-两校区学生宿舍双人床采购项目(第三次)公开招标公告,采购人为海南省技师学院,代理机构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预算金额532.52万元。采购内容为:1.府城校区:焊接的铁架床全部更换为上下双层铁床,更换数量1565单元。2.老城校区:焊接的铁架床全部更换为上下双层铁床,更换数量2500单元。本工程涉及海口府城以及澄迈老城校区共计4065个单元,本项目建设地点无电梯,中选商须负责旧床搬运、新床搬运安装等事宜,考虑到学生使用后续维保问题,供应商在质量保修期内定期回访,每年不少于2次。2024年3月6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447.15万元。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事项1经过质疑。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包括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载明:1.立柱:采用优质冷轧钢板,其立面为中空异形,正面至少有5条加强筋并形成图案,主要起到稳固与美观,增加其强度及抗弯性,立面成型后尺寸75mm*75mm(±2mm),材料厚度≥1.2mm。2.长横梁:采用优质冷轧钢板,其立面为中空异形,至少有5条加强筋并形成图案,主要起到稳固与美观,增加其强度及抗弯性,立面成型后尺寸需≥110mm*42mm(±2mm),材料厚度≥1.2mm。3.短横梁:采用优质冷轧钢板,其立面为中空异形,至少有5条加强筋并形成图案,主要起到稳固与美观,增加其强度及抗弯性,立面成型后尺寸需≥110mm*42mm(±2mm),材料厚度≥1.2mm。4.床板支撑:采用25*50mm(±2mm),材料厚度≥0.8MM厚优质方管制作,每个位采用5条支撑,支撑焊有卡扣,起稳固床体,支撑床板作用,不松动,拆装方便。5.床板:采用优质环保多层板,厚度≥15mm。6.前护栏、床头护栏:采用φ19*1.0mm 圆管制作。7.爬梯:楼梯立杆采用25*50mm(±2mm),材料厚度≥1.2mm椭圆管制作,没有棱角,起防碰撞作用,楼梯横杆采用20*20mm(±2mm)材料,厚度≥1.2mm方管制作,横杆上焊防滑踏板。8.连接处卡扣:经冲床冲压成L型,需有三个连接卡口,成型后尺寸为198*27*27mm(±2mm),材料厚度≥2.0mm隼形链接,起加固床体,防止摇晃等作用,拆装方便。9.蚊帐杆:采用φ16*1.0mm厚优质管材弯制。10.塑胶套:采用全新PP新料,全新颗粒PP塑料一次性注塑成型,起防滑、静音等作用。双人床尺寸:1980mmX910mmX1840mm(±5mm),整床总重量≥51公斤(不含床板);上下床位的间距930mm(±2mm)。注:1.铁床框架连接部分采用卡式楔入式锁扣结构连接,不采用螺丝连接,爬梯除外(备注:立柱与长横梁和短横梁连接必须采用卡式楔入式锁扣结构连接),每张床可承重500kg;所有钢材均采用国家标准钢,焊接表面波纹均匀,焊接处无夹渣、气孔、焊瘤、焊丝头、咬边、飞溅,并保证无脱焊、虚焊、假焊及焊穿等现象。2.表面除锈镀层要求:涂饰前零部件的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开裂、脱焊、漏焊、焊渣或飞边、尖角、毛刺等可能造成机械伤害的缺陷,保证防锈效果。3.喷塑要求:采用优质环保产品环氧聚脂塑粉静电喷塑,喷塑外膜的表面光滑平整,色泽均匀,喷塑层无漏喷、起泡、模糊、划痕或碰伤等缺陷。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样品载明:1.本次招标要求须投标人携带样品参加投标,须提供以下样品:要求提供整体实样的样品。

2.样品基本规格:

样品名称

规格尺寸:长×宽×高

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

成品

宿舍床(含床板)

成品样品

1980mmX910mmX1840mm

(带蚊帐架高2950mm)±5mm

符合采购文件

参数及技术要求

1

注:所有管材需为模压一次成型钢管。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分载明:评审因素“样品(1)”,评审标准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样品,结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规格与要求,对样品的材质、规格尺寸、外观设计、制作工艺、漆面光泽程度、细部构造、材料稳固性、表面涂覆技术等进行综合对比1.立柱:采用优质冷轧钢板,其立面为中空异形,至少有5条加强筋并形成图案,主要起到稳固与美观,增加其强度及抗弯性,立面成型后尺寸75mm*75mm(±2mm),材料厚度≥1.2mm。样品立柱符合招标需求参数得6分,不符合不得分;2.长横梁:采用优质冷轧钢板,其立面为中空异形,至少有5条加强筋并形成图案,主要起到稳固与美观,增加其强度及抗弯性,立面成型后尺寸需≥110mm*42mm(±2mm),材料厚度≥1.2mm。样品长横梁符合招标需求参数得6分,不符合不得分;3.短横梁:采用优质冷轧钢板,其立面为中空异形,至少有5条加强筋并形成图案,主要起到稳固与美观,增加其强度及抗弯性,立面成型后尺寸需≥110mm*42mm(±2mm),材料厚度≥1.2mm。样品短横梁符合招标需求参数得6分,不符合不得分;4.床板支撑:采用25*50mm(±2mm),材料厚度≥0.8MM厚优质方管制作,每个位采用5条支撑,支撑焊有卡扣,起稳固床体,支撑床板作用,不松动,拆装方便。样品床板支撑符合招标需求参数得6分,不符合不得分;5.床板:采用优质环保多层板,厚度≥15mm。样品床板符合招标需求参数得6分,不符合不得分;注:样品需逐条符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规格与要求,不符合不作为废标项,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实际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分值30分。

评审因素“样品(2)”,评审标准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样品,结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规格与要求,对样品的材质、规格尺寸、外观设计、制作工艺、漆面光泽程度、细部构造、材料稳固性、表面涂覆技术等进行综合对比。6.前护栏、床头护栏:采用φ19*1.0mm圆管制作。 样品前护栏、床头护栏符合招标需求参数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7.爬梯:楼梯立杆采用25*50mm(±2mm),材料厚度≥1.2mm椭圆管制作,没有棱角,起防碰撞作用,楼梯横杆采用20*20mm(±2mm)材料,厚度≥1.2mm方管制作,横杆上焊防滑踏板。样品爬梯符合招标需求参数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8.连接处卡扣:经冲床冲压成L型,需有三个连接卡口,成型后尺寸为198*27*27mm(±2mm),材料厚度≥2.0mm隼形链接,起加固床体,防止摇晃等作用,拆装方便。样品连接处卡扣符合招标需求参数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9.蚊帐杆:采用φ16*1.0mm厚优质管材弯制。样品蚊帐杆符合招标需求参数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10.塑胶套:采用全新PP新料,全新颗粒PP塑料一次性注塑成型,起防滑、静音等作用。样品塑胶套符合招标需求参数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注:样品需逐条符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规格与要求,不符合不作为废标项,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实际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分值10分。

(五)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九、监督载明”:9.4.2 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中心不受理投标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再次质疑。投诉人2024年2月1日《质疑函》载明,投诉人于2024年1月31日获得本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于2024年2月1日针对投诉事项1进行质疑,于2024年2月18日针对投诉事项1、2进行质疑。

、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第一,本次采购标的为学生宿舍上下双层铁床,制约其价格和质量的因素较多,包括材质、工艺、环保等。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虽对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作了规定,但仅凭文字描述,无法判断出供应商所供货物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所定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特别是技术参数中的“焊接处应无夹渣、气孔、焊瘤、焊丝头、咬边、飞溅、避免焊缝不均匀、无虚焊、假焊等现象,涂饰前零部件的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开裂、脱焊、漏焊、焊渣或飞边、尖角、毛刺等,喷塑层无漏喷、起泡、模糊、划痕或碰伤等”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第二,本次采购双层铁床数量大,涉及学生宿舍4065个单元,采购人基于确保所采购货物材质、工艺、环保等符合需求的考虑,更好的保障学生身体健康需要,要求提供样品供查验且样品分值设置为40分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此项投诉,本厅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于2024年1月31日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在2024年2月1日对投诉事项1提出质疑,在2月18日又对投诉事项1、2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应在2024年2月8日前提出质疑,投诉人第二次质疑时间为2月18日,已超过7个工作日,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二次质疑不合法。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中心不受理投标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再次质疑的规定,投诉人第二次质疑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事项2提起质疑,投诉事项2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因此,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说明函、质疑函与质疑回复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二十九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事项1、2。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24412        

附相关法律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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