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与保港组团跨宁远河连通通道工程项目工程主体部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请示》(三科开发〔2024〕131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款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的有关规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与保港组团跨宁远河连通通道工程项目工程主体部分属于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免缴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精神,经审核,同意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与保港组团跨宁远河连通通道工程项目工程主体部分,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36.73655万元。
二、你公司在项目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为经营性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并依法依规补缴已减免的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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