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中国海洋大学三亚海洋研究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减免中国海洋大学三亚海洋研究院教学科研基地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函》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四款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海洋大学三亚海洋研究院教学科研基地用海项目属于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免缴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精神,经审核,同意中国海洋大学三亚海洋研究院教学科研基地用海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120.538465万元。
二、你单位在项目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为经营性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履行
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并依法依规补缴已减免的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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