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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等规定,现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26日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奖补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奖补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市县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督促指导市县落实具体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加强资金使用考核监督等;按照中央要求将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具体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市县财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奖补资金
第五条 资金分配。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名单由财政部采取竞争性评选的方式确定,奖补资金按照既定补助标准直接明确到试点市县。
第六条 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奖补资金预算指标文件30日内,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试点城市名单和奖补金额,将资金下达给试点市县。
第七条 资金使用。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可用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通过支持被改造企业,由其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可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等。中央文件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
第八条 资金分配。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至各省。省级财政部门以上一年度市县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为分配因素,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市县。资金分配计算方式如下:某市县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该市县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各符合条件市县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总额。
第九条 资金下达。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奖补资金指标文后及时告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2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市县分配因素数据、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时,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该项资金分配比例下达资金,后续再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第十条 资金使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 主要用于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开拓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中央文件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奖补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全国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按照既定标准分配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奖补资金预算指标文件30日内,按照财政部确定的企业名单和金额,将资金下达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由入选企业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可由省级主管部门统筹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包括向“小巨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中央文件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奖补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全国入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名单,按照既定标准分配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奖补资金预算指标文件30日内,按照财政部确定的企业名单和金额,将资金下达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奖补资金用于支持试点企业,不得用于其他企业或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减免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共性需求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等支出,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6日起30天后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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