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现就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省委宣传部开展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所需相关经费,由省级财政综合统筹保障,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落实减征政策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缴费企业和个人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减征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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