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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5-61380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5-05-14 09:05 文 号:琼财库〔2025〕343号 发布日期:2025-05-19 09:05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增补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通知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20〕765号),决定增补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增补承销团成员条件

申请增补成为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金融机构报名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和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及风险管理制度

(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有能力履行海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增补承销团成员确定方式

增补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近3年各申请机构参与各省市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债市能力及机构实力等指标择优确定。

三、报名相关事宜

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机构总部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并于2025520日送至海南省财政厅国库处。申请机构认真填写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机构总部授权委托书(在琼分支机构代机构总部申请的需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联系方式

收件人:海南省财政厅国库处

联系人:冯怡

联系电话:0898-68557367

电子邮箱:hncztgkc@163.com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楼1608

     

附件: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申请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514日        


附件

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增补申请表

机构全称(加盖公章):                                             

机构总部所在地(市):              是否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是(    否(    

注册资本:            亿元2024度)     总资产:             亿元(2024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有(    无(    

承销意愿

每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意愿承销比例      %

是否有意愿成为2024-2026年主承销商:是(           否(    

债市能力

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甲类(   乙类(   非成员(   

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是(           否(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是(           否(    

交易所债券市场做市商:是(           否(    

2022-202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量(截至202412月31日):             亿元

2022-2024年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截至202412月31日):           亿元

2022-2024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截至202412月31日):         亿元

资本经营

及风险防控状况

2024年净资产:          亿元       2024年利润总额:       亿元

银行类机构

2024年资本充足率(%):

2024年不良贷款率(%):

2024年拨备覆盖率(%):

证券类机构

2024年资本杠杆率(%):

2024年风险覆盖率(%):

2024年券商分类评级结果: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地址及邮编:

传真及邮箱:

填表日期:2025     

注:

1.以上指标均为各机构总部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2.意愿承销比例为每年意愿承销额度占每年债券发行总额度的比例,须真实、合理,且按不超过35%

填报。

3.以上债券承销量均为公开发行债券承销量。

4.申请机构对填报内容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

取得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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