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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19-38015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19-01-18 10:08 文 号:琼财采〔2019〕47号 发布日期:2019-01-18 10:08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海南赛柯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42号兆南绿岛家园豪绿轩2层2A房

法定代表人:黄贵兴     电话:

授权代表:李小惟       电话:18689683732        

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10号海阔天空国瑞城(铂仕苑)办公楼2单元三A(四)层3A01

法定代表人:何开琴     电话:66724435

相关供应商1:厦门硕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益三里7号3408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许育艺     电话:

联系人:陈祖光         电话:13950076050,18789558100

相关供应商2:厦门佳偌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滨湖北路77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智杰     电话:15880232345

投诉人就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编号:ZK-CGZJZ2018115/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结果,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坤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1月8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11月30日向本厅投诉。12月6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12月13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12月14日—17日,本厅分别向被投诉人政坤招标、采购人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供应商厦门硕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硕莱公司”)、厦门佳偌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偌特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一、硕莱公司和佳偌特公司之间有利害、关联关系,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并成为成交候选人的行为和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同时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情形。

    事实依据:硕莱公司法人代表为许育艺,监事为张智宏,佳偌特公司法人代表为张智杰,监事为许育艺。

二、硕莱公司无生产条件资格和品牌,投标的硕莱牌紫外照度计仪和硕莱牌环境温度测量仪没有标示型号,为虚构的品牌商品产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均无法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

事实依据:成交公告中的紫外照度计仪、(连续)环境温湿度测量仪没有标示型号,且品牌与公告的采购合同该仪器品牌不一致。

三、硕莱公司提供的TM213紫外照度计仪不满足采购需求,不能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为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紫外照度计仪波长范围及峰值波长(二者择其一)(1)UV-254 探头(光谱响应曲线见图)λ:(230~275)nm,λp=254nm,(2)UV-297 探头(光谱响应曲线见图)λ:(275~330)nm,λp=297nm;辐照度测量范围为(0.1~199.9×103)μW/cm2;电源为6F22型9V积层电池一只。泰玛斯官网显示TM213型紫外线侦测器光谱从290nm到390nm;测量范围为3999微瓦/平方公分和39.99瓦/平方公分;1.5V AM4*2电池。

四、硕莱公司提供的TERS1360A型环境温度测量仪不满足采购需求,不能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为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连续)环境温湿度测量仪电池寿命约12个月 (不开启闹钟和报时);包括电池大约104g。泰仕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TES-1360A温湿度计的电池寿命约140个小时,重量约210g(包含电池)。

五、硕莱公司提供的海能牌OS-270型食用油品检测仪不满足采购需求,无法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为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为2.4寸触摸屏,而海能牌OS-270型为按键式1.8寸且非触摸屏。OS-270型的检测数据可有效存储10000条与采购需求“至少可储存500万条数据”也是负偏离。

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称:

一、硕莱公司提交的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登记信息明确,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原则,投诉人在网站查询与厂家是否有此产品没有必然联系。

三、投诉材料仅说明海能牌OS-270型显示屏不小于1.8寸,硕莱公司投标文件对此项参数为响应,且评审专家意见显示没有偏离。

相关供应商1(硕莱公司)称:

一、经询问佳偌特公司,许育艺已于2018年8月10日从厦门佳偌特离职,且同时除去了其监事人资格,此时间早于采购文件公布时间。

二、商标注册根据立法原则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性注册原则。其中《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不含我公司生产产品。

三、我公司投标产品紫外照度计仪的规格型号为TM21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台湾泰玛斯的产品规格型号为TM-213紫外线AB测光仪,与我公司产品的规格型号完全不一致。

四、我公司投标产品(连续)环境温湿度测量仪的规格型号为TERS1360A,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台湾泰仕子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规格型号为TES-1360A,与我公司产品的规格型号完全不一致。

五、根据济南海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参数确认:食用油品质检测仪为OS-270“中文操作界面触摸彩屏,显示屏不小于1.8寸,检测数据可实时保存并按照时间查询,至少可储存500万条数据”。

相关供应商2(佳偌特公司)称:

    我公司许育艺在2018年8月10日前已经离职,并提供离职证明。相关信息可从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xiamencredit.gov.cn)查询,由于厦门本地官网与其他网站在信息变更时不能及时更新。同时,许育艺作为本公司普通工作人员(以普通员工当选监事)不可能对公司决策做出任何影响。

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于2018年10月23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采购预算金额55.433万元。参加最终报价的公司有:海南宇诺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佳偌特公司、硕莱公司等3家供应商。2018年10月31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硕莱公司,成交金额为54.5万元。

二、2018年11月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政坤招标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1月8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11月30日向本厅投诉,11月30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12月13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12月14日—17日,本厅分别向政坤招标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供应商硕莱公司和佳偌特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暂停采购活动。

三、2018年11月6日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硕莱公司法人代表为许育艺,监事为张智宏,佳偌特公司法人代表为张智杰,监事为许育艺。2018年11月6日后,硕莱公司法人代表为许育艺,监事为张智宏,佳偌特公司法人代表为张智杰,监事为张英和。

四、本项目采购内容含:食用油品质检测仪、紫外照度计仪、(连续)环境温湿度测量仪。紫外照度计仪波长范围及峰值波长(二者择其一)(1)UV-254 探头(光谱响应曲线见图)λ:(230~275)nm,λp=254nm,(2)UV-297 探头(光谱响应曲线见图)λ:(275~330)nm,λp=297nm;辐照度测量范围为(0.1~199.9×103)μW/cm2;电源为6F22型9V积层电池一只。(连续)环境温湿度测量仪电池寿命约12个月 (不开启闹钟和报时);包括电池大约104g。食用油品质检测仪2.4寸触摸屏操作,检测数据可实时保存并按照时间查询,至少可储存500万条数据。

五、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10.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以无效投标处理。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的分项报价表填写内容包括货物名称、品牌、型号。

六、硕莱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和10月31日的成交公告显示:紫外照度计仪和(连续)环境温湿度测量仪品牌均为硕莱,食用油品质检测仪品牌为海能,紫外照度计仪和(连续)环境温湿度测量仪未标明型号。

七、11月23日公告的采购合同显示:紫外照度计仪为TM213、(连续)环境温湿度测量仪为TERS1360A,食用油品质检测仪为OS-270。

八、泰玛斯官网显示为TM-213紫外线AB测光仪,泰仕子工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为TES-1360A温湿度计。

九、泰玛斯官网显示TM-213紫外线AB测光仪光谱从290nm到390nm;测量范围为3999微瓦/平方公分和39.99瓦/平方公分;1.5V AM4*2电池。泰仕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TES-1360A温湿度计的电池寿命约140个小时,重量约210g(包含电池)。济南海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anon.cc/yiqi/show-39.html)显示OS-270食用油品质检测仪:检测数据可有效存储10000条,中文操作界面彩屏,显示屏不小于1.8寸,可显示检测日期时间。

十、济南海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参数单显示:食用油品质检测仪为OS-270“中文操作界面触摸彩屏,显示屏不小于1.8寸,检测数据可实时保存并按照时间查询,至少可储存500万条数据”。并说明:为了一致性和通用性,产品彩页写的屏幕不小于1.8寸,并未写明最大值(即实际具体数值),产品实际尺寸是2.4寸,产品更新换代没有在网站及时更新,投标产品完全可存储500万条数据。

十一、2019年1月16日的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局专用设备采购(二次招标)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称:2018年11月21日我局与厦门硕莱签订合同,2018年12月7日设备运抵我局,2018年12月11日对设备进行验收。

本厅认为: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一般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且对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的人员。监事主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实际上《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监事实际上不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也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硕莱公司和佳偌特公司的情形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因此,投诉人关于“硕莱公司和佳偌特公司之间有利害、关联关系,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二、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即我国总体上实行商标的自愿注册制度。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或注册商标并未作出要求,供应商投标产品非自己生产或无注册商标未违反招标文件要求。但是,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为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硕莱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未标注紫外照度计仪和(连续)环境温湿度测量仪的型号,应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项目需求,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硕莱公司的投标无效。因此,投诉人关于“硕莱公司无生产条件资格和品牌,为虚构的品牌商品产品,不满足采购需求,无法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投诉人关于“硕莱公司投标的硕莱牌紫外照度计仪和硕莱牌环境温度测量仪没有标示型号,无法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

三、硕莱公司投标产品紫外照度计仪的规格型号为TM21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台湾泰玛斯的产品规格型号为TM-213紫外线AB测光仪,与硕莱公司投标产品规格型号不一致。因此,投诉人关于“硕莱公司提供的TM213紫外照度计仪不满足采购需求,不能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为虚假响应”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四、硕莱公司投标产品(连续)环境温湿度测量仪的规格型号为TERS1360A,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台湾泰仕子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规格型号为TES-1360A,与硕莱公司投标产品规格型号不一致。因此,投诉人关于“硕莱公司提供的TERS1360A型环境温度测量仪不满足采购需求,不能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为虚假响应”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五、根据济南海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参数确认并说明:食用油品质检测仪为OS-270“中文操作界面触摸彩屏,显示屏实际尺寸是2.4寸,检测数据可实时保存并按照时间查询,至少可储存500万条数据”。按照参数确认及说明,OS-270食用油品质检测仪的上述参数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人关于“硕莱公司提供的海能牌OS-270型食用油品检测仪不满足采购需求,无法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为虚假响应”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本厅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说明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硕莱公司投标的硕莱牌紫外照度计仪和硕莱牌环境温度测量仪没有标示型号,无法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已履行,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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