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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0-13876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0-07-27 17:17 文 号:琼财教规〔2020〕12号 发布日期:2020-07-27 17:17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学技术协会,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07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17〕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重点科普工作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以及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科普示范学校、科普示范村等方面的创建和开展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果”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项目管理由省科协和各市县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由省科协、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对省科协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

省科协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材料审核等内容,制定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发布项目立项批复通知;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及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科协是项目经费审核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申报、评选、公示及报省科协备案;负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省级按因素法下达的资金合理安排到项目承担单位,并适当向农村倾斜;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每年11月底前开展上一年度项目总结、绩效评估工作并报省科协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项目预算;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按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方式进行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各市县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辖区人口数、科普示范县创建、农技协作用发挥等因素,并结合上年度科普工作情况,按权重计算各市县资金分配额度。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科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经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立项公示等流程确定各市县资金分配额度。省科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各市县科协根据资金分配额度,合理安排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可直接拨付;非财政预算单位须到各市县科协报账。各市县科协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监督责任,杜绝出现一拨了之、不管不问的现象,确保“管好钱、用好钱”。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科普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学校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科普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学校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青少年、在校师生和社区居民等人群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青少年、在校师生和社区居民等人群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购买推广种苗和设备等费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从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报省科协审批同意后,项目实施周期可视情况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承担单位自省科协发布项目批复通知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均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各市县科协应严格按照备案的项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遇有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的,各市县科协须按照本办法和《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与项目实施单位重新签订项目申报书,并再次报送省科协备案。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事项,须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建立项目资金使用专属台账。各级科协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第四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量化指标,并随同项目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省科协组织专家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后,作为签订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县科协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预算执行中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对绩效目标偏离情况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和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后上报市县科协。市县科协对年度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进行绩效自评,并报送省科协。省科协根据自评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情况汇总审核后,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底前,省科协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市县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和综合验收,考核和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协将追回相应资金,并在后续五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三)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四)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五)无正当理由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未获海南省科协批准。

第十七条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并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科协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8〕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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