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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3-39524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2-12-05 09:53 文 号:琼财建规〔2022〕24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09:53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调动市县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2125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市县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是指财政部安排,用于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的奖励资金。具体包括: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制种大县奖励资金、“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等。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我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测算、分配、拨付,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粮食储备、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第四条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分配。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根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筛选入围获奖县,奖励资金直接明确到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包含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30日内,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获奖市县及金额,将资金下达给获奖市县。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产油大县奖励办法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由财政部切块下达我省,我省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市县”的原则确定产油大县奖励入围市县,并进行奖励

第八条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分配。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以《海南统计年鉴》公布的分市县分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按油料作物近三年平均产量占比计算,按排名选择入围市县。测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奖励资金额度=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总额×某市县油料作物平均产量占比;

某市县油料作物平均产量占比=某市县近3年油料作物(油料+大豆)平均产量/入围市县近3年油料作物(油料+大豆)平均产量总和×100%;

市县近3年油料作物(油料+大豆)平均产量=(该市县3油料产量+该市县3年大豆产量)/3。

依据每个市县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的原则,按照各市县权重占比从高至低排名确定奖励市县。奖励市县数量及金额根据当年财政部切块下达我省奖励资金规模确定

第九条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产油大县奖励资金30日内,制定我省产油大县奖励分配方案,确定入围获奖市县,并将资金下达给获奖市县。获奖市县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产油大县奖励资金30日内,制定本市县产油大县奖励分配方案,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支持项目,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奖励资金安排应突出重点,不得撒“胡椒面”。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优先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

第四章制种大县奖励办法

第十制种大县奖励资金分配。制种大县奖励资金由财政部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制种大县、海南南繁基地市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核心县(农场)范围内根据农业产业发展需要,选择重点市县(农场)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测算分配到县,实行定额补贴,一定三年,分为两档:超大规模制种大县三年共奖励4500万元,其他制种大县三年共奖励3000万元。分年度奖励资金由财政部综合考虑预算安排等情况合理确定。对纳入常态化奖励的海南南繁基地市县、区域良种繁育基地核心县实行1000万元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  制种大县奖励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制种大县奖励资金30日内,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获奖市县及金额,将资金下达给获奖市县。获奖市县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制种大县奖励资金30日内,制定本市县的制种大县奖励分配方案,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项目,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十三制种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制种大县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制种监管、新品种科技试验示范、仪器设备购置等制种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五章 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十四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奖励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在收到奖励资金60日内将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奖励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应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考虑因素对于绩效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的县,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

  十五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车辆,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发现违规使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市县,取消获奖资格。

十六各级财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分配、审批、使用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粮粮〔2019〕18号)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规定执行。

十八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62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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