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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
为调动我省各县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并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财政部安排的对我省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得、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奖励资金包括中央直接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两部分。
第五条 中央直接奖励资金的分配。中央直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按因素法直接指定到县,省级财政按照中央指定的县及金额分配下达资金。
第六条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的分配。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财政部统筹考虑各省生猪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我省。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统筹奖励资金额度,结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乡村振兴等工作要求,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优先保障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保障要求。落实中央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确保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安排给5个脱贫县的总体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安排给5个脱贫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二)剩余奖励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1.依据《海南统计年鉴》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度数据,按照各县近一年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存栏量占比,并分别赋于50%、25%、25%的权重计算各县权重占比。测算公式如下:
某县权重占比=调出量占比×50%+出栏量占比×25%+存栏量占比×25%;
调出量=出栏量-当地消费生猪数量;
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平均每头猪产肉量=猪肉总肉量/出栏量。
2.依据每个县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的原则,按照各县权重占比从高至低排名确定奖励县。奖励县数量及金额根据当年中央切块下达我省奖励资金规模确定。
(三)当年已获得中央直接奖励资金支持的县,不再给予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
(一)省财政厅收到奖励资金后,15日内将中央直接奖励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同时,15日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依据第六条的分配方法分配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0日内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每年12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和财政部提前下达的奖励资金额度将下一年度奖励资金提前下达给市县。次年根据财政部实际下达的资金额度及按有关因素测算确定具体奖励名单和金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三章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等方面支出。具体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流通无关的支出。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到脱贫县的,按照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同一年度内,对省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发展规划和重点支持方向,统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从财政项目库中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强化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中央直接奖励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监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章 奖励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奖励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在收到奖励资金60日内将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奖励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三条 取得奖励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快项目实施;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资金使用档案;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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