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市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地方分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现就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缴年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征收比例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均摊征收年限原则上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5年完成,如矿业权人自愿提前缴清剩余部分,可提前完成征收。
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均摊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均摊征收年限原则上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5年完成,如矿业权人自愿提前缴清剩余部分,可提前完成征收。
二、有关事项
(一)为做好与《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与市县分成缴纳等事项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592号,以下简称592号文)有关政策的衔接,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与市县的分成比例,仍按592号文规定执行;涉及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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