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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15638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3-12-30 09:51 文 号:琼财教规〔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4-01-01 09:51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军区动员局

                             2023年12月29日        


海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省级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免住宿费补助资金、免教材费补助资金、省级奖学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资助资金分配与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助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各省属学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申报资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使用资助资金的省直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重点核查和抽查,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资助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

省军区动员局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职责共同管理资助资金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组织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助资金绩效目标,按程序拨付资金,做好资金下达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和承担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资金监管和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后送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所属学校学生资助信息、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学校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制定校内奖助学金等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承担学校学生资助宣传、申请、评审(认定)、公示、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学生数据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上报学校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省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两档,第一档标准为每生每年3800元,第二档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奖励在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每年奖励750名优秀贫困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全省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在校生的一定比例奖励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自愿到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服务期或创业期在连续3年以上(含3年)的海南省所属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科生(含高职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海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的奖励和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全省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免学费、免住宿费和教材费。对公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至六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补助标准教育部门为:艺术类学校每人每年4000元,高职院校中专学生、卫生类学校每人每年2800元,其他学校每人每年26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每人每年3080元,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每人每年2980元,普通技工学校每人每年2780元。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补助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免住宿费和教材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教材费每生每年400元,即每生每年共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补助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并由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脱贫不稳定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相对稳定脱贫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等家庭经济特困在校学生免住宿费,由财政按照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学校所在地核定,所在地为8个少数民族市县的中等职业学校按一、二年级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非涉农专业在校生的20%核定,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15%核定。《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0〕7号)的要求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实施应助尽助,不受核定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限制。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四)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全省每年奖励1500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并对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再免除住宿费和教材费。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确定,免除教材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年600元确定。对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费标准相应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各市县普通高中免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实施方案的,可继续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档,第一档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第二档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第一档资助对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资助总人数的一半。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免住宿费补助资金、免教材费补助资金、省级奖学金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省财政按6:4分担,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不区分生源地区。普通高校的学业奖学金、省级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结合我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规模、国家助学贷款获贷情况、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工作要求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市县,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省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按照省定的补助标准,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担。市县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中央补助政策范围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分担办法为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每生每年合计2000元的标准对海口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按每生每年合计1400元的标准对其他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免学费补助,其余免学费补助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免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资金,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县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脱贫不稳定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相对稳定脱贫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等家庭经济特困在校学生免住宿费资金,省属学校所需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分担。

对因免除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除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学生人数及相应的标准给予补助,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学费、涉农专业学生免住宿费、教材费及特困学生免住宿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补助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补助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补助。

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除去中央资金外,由省与市县按7:3分担。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财政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按7:3分担。

对普通高中因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费学生人数及相应的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教材费标准给予补助,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民办学校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拨付情况,按照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相关数据,对各高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高校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确保足额配套、及时拨付到位。省属公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通过年初学生资助专项部门预算的一定比例批复下达至各校,民办省属学校资金划转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拨付给各校,市县的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各市县。

省属公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通过年初学生资助专项部门预算的一定比例批复下达至各校,民办省属学校资金划转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拨付给各校,市县的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各市县。第十八条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高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费减免、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复学后学费减免的资助资金是补助学校因免学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学校纳入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省属公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通过年初学生资助专项部门预算的一定比例批复下达至各校,民办省属学校资金划转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拨付给各校,市县的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各市县。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校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教〔2007〕1286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教〔2007〕1287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教〔2007〕1285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6〕1132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4〕1527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4〕1528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计〔2003〕71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勤助〔2017〕66号)、《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财〔2017〕61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琼财教〔2017〕532号)同时废止。

琼财教规〔2023〕 19号附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1

海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

海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

海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

海南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5

海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

海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7

海南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8

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9

海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10

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11

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2

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13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教材费实施细则

14

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

15

海南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16

海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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