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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21220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02-07 09:59 文 号:琼财行规〔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2-07 09:59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民族事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规定,现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426        

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时代海南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关部署,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支持推广民族传统文化、奖励少数民族学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活动推进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体现海南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民族地区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秉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委)、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省民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县(区)开展项目的指导督促检查,并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进行考核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下达资金,审核部门和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推广民族传统文化

用于举办海南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等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出。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推广和传承,包括民族语言、文字、历史、文化、艺术、体育、医药等领域的宣传推广、传承与保护项目。

)奖励少数民族学生

用于奖励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2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活动

用于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宣传等活动,支持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活动,支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和教育基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支持构筑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环境和社区结构的项目,支持促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活动

(四)推进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

用于支持制定民族地区区域共同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纲要,支持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智库建设以及各项基础性、专项性课题研究。支持民族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和活化利用、民族特色村寨宣传推介和旅游产品路线研究设计等。支持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保护以及创新融合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以活动名义组织旅游、宴请和发放礼品;

(三)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其他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每年7月底前,各市县民族事务局、与省民委合作的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研究机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机构(包括:省民委挂牌命名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中心所属单位、与省民委以书面形式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合作机制的高校和机构)汇总下一年度本地区(单位)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报省民委审核。省民委结合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审核情况,及时把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其中,“三月三”节庆活动补助资金,由省民委根据下一年度“三月三”节庆活动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奖励少数民族学生补助资金,由省民委按《关于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22〕5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统筹财力,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并按程序和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用于支持奖励少数民族学生的资金待下年度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确定后,据实补助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和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审批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民族事务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项核算,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专项资金项目中止或经费使用不当,由省财政厅商省民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的处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族事务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县民族事务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机构、与省民委合作的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研究机构,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申报材料报省民委预审后列入项目库,非项目库内的项目不得列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已通过审核但未列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项目,可作为项目库储备项目。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习惯过紧日子和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编制同步开展,专项资金下达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下达后,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要求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资金使用单位每半年向市县民族事务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民族事务局要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在次年1月30日前上报省民委。各市县财政局、民族事务局对下达各市县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跟踪使用情况并开展绩效评价。省民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适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24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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