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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市县财政局、民族事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县市支行,各相关企业、金融机构:
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2024年3月26日
海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加强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第三条 贴息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引导资金)和省级财政结合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的预算资金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做好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根据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情况确定年度贴息资金总量,会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开展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民贸民品企业认定和调整工作,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组织贴息资金审核,提出具体贴息建议方案,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实施项目跟踪管理,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贴息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指导各相关分支机构开展审核管理,配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展复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民族贸易县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按照对应的职责分工指导辖区内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做好资金审核、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上报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贴息政策
第八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一)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省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规定,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条 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高于上年度贷款实际放款金额(存量贷款为贷款余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企业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和2.88%孰低原则确定申请贴息率并计算申请贴息金额。
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上年度单笔贷款实际放款金额×申请贴息率×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上年度该笔贷款实际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一条 单户民贸民品企业每年申请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贴息金额超过150万元的,以15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实行总额管理。每年结合我省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预算总规模等因素,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在贴息上限范围内核定企业实际贴息额。
若全省申请贴息总额小于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总规模,则贴息金额按审核后的申请贴息额核定。若全省申请贴息总额大于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总规模,则按比例贴息,即:
核定企业实际贴息额=该企业审核后的申请贴息额×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总规模/全省审核后的申请贴息总额。
第十三条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不得与其他贴息政策叠加申报、重复享受。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民贸民品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注册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一)《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
(二)民贸民品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企业记账凭证;
(四)民贸民品企业资质认定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收款单位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七)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未叠加申报和重复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承诺;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民贸民品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贷款合同、贷款利率、结息情况等进行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贴息率、贴息金额、是否叠加申报和重复享受财政贴息等进行审核。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汇总,于7月15日前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抄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第十六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及审核情况进行复核,7月底前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向省财政厅提出具体贴息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对贴息建议方案提出的贴息总额和标准等进行审核后反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并指导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合理编制下一年度贴息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结合省财政厅反馈意见确定贴息方案并出具正式审核意见,抄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8月底前将贴息资金支付给民贸民品企业。贴息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民贸民品企业和承贷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对相关基础档案及申请资料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按照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贴息资金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贸民品企业应依法经营,积极组织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推动民族贸易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需求,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违反贴息规定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贴息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省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规定,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实施期限届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工作需要、绩效评价情况等,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本省已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内容不相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
附件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
( 年度)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天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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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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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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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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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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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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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 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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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借款合同号 |
承贷 机构 |
借款期限 |
实际 放款 金额 |
年 利 率 |
计息 天数 |
实付 利息 |
申请贴息率 |
申请贴息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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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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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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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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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申请贴息额=实际放款额×申请贴息率×计息天数/360; 单户企业合计申请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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