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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50009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06-24 16:39 文 号:琼财金规〔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6-27 16:39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儋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亚监管分局、儋州分局筹建工作组、各监管支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效能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做到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第五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细则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其他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属地原则,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向其创业项目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受理的银行将申请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征信信息以及其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放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尽职调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后经办银行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放款,确需办理反担保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市县简化审批程序,推行电子化审批,推动实行全程线上办理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市县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度将贷款发放、担保基金使用、贴息及奖补资金拨付、代偿等业务数据报海南省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对于符合本细则条至第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其中,优先保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第三章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  为支持市县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进行奖补,奖补档次与各省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考核包括50%的省级成效和50%的示范区成效。我省属于中部和东北地区奖补资金按绩效排名分为10000万元、7500万元、5000万元三档。在确定当年获得中央奖补的档次后,根据申报示范区的市县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确定前2名予以奖补支持,第一名获得60%奖补资金、第二名获得40%奖补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示范区排名

第一档奖补

第二档奖补

第三档奖补

第一名

6000万元

4500万元

3000万元

第二名

4000万元

3000万元

2000万元

合计

10000万元

7500万元

5000万元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基数指标和变动指标两部分,其中:基数指标权重占30%,变动指标权重占70%。

示范区成效绩效考核得分=∑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0.3+∑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0.7。

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根据申报市县各项指标排名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单项得分,汇总各项指标分值后确定总分值。

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指标填报口径,除“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及“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2项指标由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定提供外,其余指标均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负责核定提供。

第十七条申报市县符合加分条件的,按加分内容逐项加分。其中,申报市县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第十八条 有意向的市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申报方案编制工作,填报普惠金融示范区绩效考核指标表,明确奖补实施方案,以书面形式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方案、绩效考核指标表和本市县上年度普惠金融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市县绩效考核指标得分排名确定本年度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并向财政部提交示范区名单。

第二十条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政策和我省普惠金融相关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

二十一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二十二细则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二十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章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二十六  专项资金的申请。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分支局等金融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市县,省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本年度该市县不申请专项资金。

二十七  专项资金的审核。申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示范区的市县,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交示范区申报材料,包括示范区申请、实施方案、绩效考核表等内容(见附件2),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同时报送PDF扫描版。

申报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的市县,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审核辖区内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申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的市县,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县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二十八  专项资金的分配。在年度预算内,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二十九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分配的具体标准适用本细则第十六条

三十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的分配。

市县当年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奖补资金分配金额=财政部核定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预算总规模×该市县符合中央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占全省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比重

市县当年创业担保贷款省级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系数×该市县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系数=0.95×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各市县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市县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上年该市县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30%

三十一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的分配。

市县当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中央奖补资金分配金额=财政部核定我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预算总规模×该市县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占全省符合条件贷款余额的比重。

市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省级奖补资金分配金额=0.05×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该市县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占全省符合条件贷款余额的比重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专项资金(不含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预算规模和省级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共同安排。

三十三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后,以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出具的意见为依据,将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

三十四  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省财政厅向各市县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预计数。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编制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六章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三十七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及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对查出存在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省级财政。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追回。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具体情况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问题属实的应及时追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改进管理的参考依据,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于次年2月10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省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省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四十  各相关部门应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部门职责

四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申报分解、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年度考评;负责审定申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情况、贷款平均余额、年均存贷比等申请数据;配合做好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工作,提供年度全省普惠金融工作开展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申请资格;负责审定申报市县符合奖补政策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发放笔数、年末贷款余额、贷款月均余额,创业担保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等;配合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做好辖内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提供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示范区申报地区及全省绩效考核数据,并与财政部门、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建立常态化数据互通机制。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指导、协调和服务;配合做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县实际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厘清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制定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至2028年10月1日。《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金规〔2019〕6号)同时废止。《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实施工作的通知》(琼财金〔2021955号)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附件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表
      附件2: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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