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省平价菜保供惠民行动专班,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13日
海南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含省平价菜保供惠民行动专班,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资金测算分配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和督促指导市县和单位做好项目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和预算执行、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农机社会化服务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和省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天然橡胶等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和省重点农业产业链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畜禽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禽等畜禽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畜禽良种补贴、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七)平价菜保供惠民行动奖补支出。主要用于平价菜保供惠民行动奖补,包括蔬菜生产补助、平价网点建设费用、储备补贴、运输补贴、“菜篮子”产品价格调控补贴、平价网点年度考核奖补、产批储运销环节上的用于菜篮子产品交易管理的智能电子秤采购以及其他保障平价菜措施所需资金等。
(八)“菜篮子”常年蔬菜基地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市县“菜篮子”常年蔬菜基地建设,包括常年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良种、良苗、良法、种植补贴、产量奖励等。
(九)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商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八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与市县履行法定支出责任情况挂钩。
第九条 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农机购置、报废更新和社会化服务、农机促进化工程试点任务量,预算执行情况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等,可以对粮食、天然橡胶产量较大的市县和单位予以倾斜。
(二)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国家级或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等。
(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根据天然橡胶胶园更新面积、承担试点任务和补助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加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任务数量实施定额补助,省重点农业产业链根据任务申报数量采取因素法分配。
(五)畜禽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畜禽良种补贴任务、预算执行情况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等。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面积、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以及相关试点任务数量等任务因素和相应补贴标准、预算执行情况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等。
(七)平价菜保供惠民行动奖补支出。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结合年度平价菜保供稳价工作方案、绩效考核方案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八)“菜篮子”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市县“菜篮子”常年蔬菜基地建设任务因素、预算执行情况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等。
(九)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具体方案确定分配方式。
第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指标文件20日内,或在省人大审查批准省本级预算后20日内,或根据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安排情况,并按有关要求分解提出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建议;根据省财政厅资金分配文件及时下达任务清单。
省财政厅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10日内,将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如未按时收到符合要求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可调整有关测算因素或根据掌握项目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资金下达文件应同时抄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有关部门,其中中央资金下达文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规定要求,依据省财政厅下达指标文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及时细化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保证完成上级部门任务清单确定的重点任务、试点项目等工作任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市县和单位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政策任务。
对于因条件变化,无法继续按照下达任务实施的项目资金,市县和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使用或收回,不得自行调整使用。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年度中央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联合省财政厅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规定,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中央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县实际,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