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2-05 15:42:00
  • 来源:
  • 微信
    X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我省出台了实施方案。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19〕305号)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19〕305号)、《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升行动资金是指通过失业保险资金筹集的专项安排用于促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专项资金,提升行动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三条  提升行动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提升行动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提升行动资金通过各级失业保险基金筹集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措、安排与监督;审核批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资金支出计划;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行动专项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参与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并配合财政部门下达提升行动资金,提出和落实提升行动资金的绩效目标。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受理、审核各项提升行动资金申请,审查申报程序和适用政策的规范性,并公示、确认审核结果,将申请提升行动资金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存各项提升行动资金申报材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提升行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及培养技能人才、引进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开展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以及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

第六条  提升行动资金支出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职业培训补贴。

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均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分别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补贴性职业培训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职业培训面向所有具备培训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机构放开。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

1. 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贫困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确有培训需求且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等群体。

补贴标准:与《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保持一致。

2. 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贫困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补贴标准:与《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保持一致。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两后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期间同时给予50元/天·人的生活费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对象的初次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两次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3. 企业组织的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统称“证书”),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初级工(五级,下同)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下同)1800元/人、高级工(三级,下同)2200元/人、技师(二级,下同)3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下同)5000元/人的标准执行。

4.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方案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补贴标准: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证书的,按不低于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标准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补贴。

补贴标准:与《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保持一致。每人每年分别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三)引才奖励

奖励对象:对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技能人才的企业,凡引进的技能人才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奖励标准:按高级工400元/人、技师800元/人、高级技师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但不得与《海南省引才奖励实施办法》《海南省“南海系列”育才计划实施方案》等政策重复享受。

(四)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补助

补助对象:新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我省企业职工。

补贴标准:取得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6000元补贴;取得技师证书的,给予4000元补贴;取得高级工证书的,给予2000元补贴。但不得与《海南省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琼府〔201856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办发〔201910号)重复享受。

(五)给予职业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奖励。

补贴对象:我省职业院校围绕自贸区(港)需要培养高技能人才,其高级工以上全日制毕业生留在我省就业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每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六)开展项目制培训支出。

对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项目委托单位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给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30%。具体办法由项目委托单位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在化工、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高危企业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八)符合《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实施方案》规定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

第七条  同一项目提升行动资金与就业补助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提升行动资金与年度部门预算有重复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财政部门不得重复安排。

第八条  提升行动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违规投资运营;

(二)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三)兴建、改建办公场所;

(四)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九条  提升行动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提升行动资金结余不足以满足本市县资金使用需求时,可向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省级提升行动资金结余中予以调剂。

省级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全省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结余情况,统筹调度全省提升行动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1、2目 及第(六)项所列项目,2019年从原资金渠道列支。自2020年起,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提升行动资金使用情况及需求情况,重新确定资金来源。

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补贴,2019年,补贴对象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两次从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自2020年起,三次补贴均从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个人或单位凭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材料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补助或奖励,应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12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补贴、培训经费及奖励等,按规定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申请补贴的,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提升行动资金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提升行动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提升行动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单位或个人责任。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提升行动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骗取的资金外,要依法予以严惩。工作人员在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提升行动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制定和完善经办流程,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并将审核合格后的人员或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共就业人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将基本信息录入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有效甄别资金发放对象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每年12月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市县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提升行动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规则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以季度为周期的对账制度,并在年度末总结提升行动资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作为确定次年度提升行动资金使用范围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升行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2019年1月1日以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关补贴、补助或奖励。

    相关稿件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