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中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包括以下货物:
(一)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货物,见附件。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相关税制改革、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等,及时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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