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四条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作出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通知》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包括六条:
一是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
二是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三是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
四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五是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六是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吗?
《通知》中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适用1%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四、为什么要出台《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2020年12月31日,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其中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50%征收。但各市县对此项政策执行口径理解不一,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和单位工业类项目建设成本负担,有效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海南省财政厅发布了《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工业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口径。
五、《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补充通知》明确了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2021年1月1日前原来各市县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50%征收。
六、《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补充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各市县做好有关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对2021年多征收的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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