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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9-01 17: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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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一、《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琼府办202115)、《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清单的通知》(琼财预2023654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分配原则

资金管理、使用和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专项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专项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省级层面,主要支持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统筹集中使用。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环境保护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专项资金要按规定编入政府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三、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

(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示范;

(三)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

(四)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

(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入海排污口整治,美丽海湾保护修复;

(六)核与辐射污染防治;

(七)新污染物治理;

(八)生态环境监测、监管;

(九)与“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污染防治;

(十)禁塑举报奖励。

四、项目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以及需要组织市县、部门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对于引导市县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及时间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将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及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材料包括项目批复、实施方案、保障机制、年度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二)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将行业审查意见及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三)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额度及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对市县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支持的项目按规定编入政府年度预算。

(四)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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