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6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可发送邮件至kjc_czt@hainan.gov.cn,邮件主题注明“海南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邮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信息主要用于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单位和个人均可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说明理由。
附件:海南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4年8月16日
附件
海南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来源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体育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和体育事业发展情况,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和省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分配额度和整体绩效目标,负责批复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组织各市县及省本级单位进行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审核申报的资金额度、项目进展、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初步分配建议和整体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另需组织预算执行、实施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市县财政部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资金分配、拨付、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援建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
(二)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三)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五)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六)资助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七)改善国家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八)支持国家队备战和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
(九)经财政部和体育总局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专项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省本级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执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专项资金优先按项目法分配,余下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给市县。
(一)财政部资金文件指定的重点项目、体育总局按业务因素确定的项目以及省级部门实施的具有全省效应项目或跨区域项目按项目法分配资金。
(二)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绩效因素。
基本因素(权重60%),其中人口数(权重40%)、国土面积/体育场地面积(权重20%)。绩效因素(权重40%)为绩效评价结果,主要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相关市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组织评价获得数据。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向财政部和体育总局申报重点项目资金,并汇总审核我省区域绩效目标和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报送体育总局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十条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体育总局、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超过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资金文件指定的重点项目情况、省级部门项目储备情况和上一年度市县资金执行情况等进行分配。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组织单位自评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形成全省自评报告,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其中市县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底报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汇总,我省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报送财政部、体育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绩效自评表应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