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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1-09-15 14: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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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2015年,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在全国推广。2015年以来我省同全国各省一样,开始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债的发行进行了多次探索和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更重要的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筹集了大量低成本的建设资金。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完善我省政府地方债发行机制,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和财政部202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等规定要求,地方要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合理控制融资成本,规范承销团组建管理、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为此,我厅对2019年印发的《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琼财库2019〕414号)进行修订,印发了《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琼财库规〔2021〕3号,以下简称《兑付办法》),就明承销团组建义务、支付发行手续费、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等方面均做了修改,特别是对原《兑付办法》中涉及发行手续费费率不再具体明确,具体需在每次发行的当期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目的是确保今后年度我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避免因标准变化需要修订兑付办法》等制度

二、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券

(一)地方债券定义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简地方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地方政府债券种类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三、《兑付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明确了我省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的总则、发行与上市还本付息法律责任和罚则、附则等。其中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债券期限付息、第五条承销团组建义务、第七条债券信息披露、第十一条支付发行手续费、第十四条政府债券缴款、第十四条还本付息是重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海南省政府债券,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海南省财政厅在中国境内招标发行、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等兑付管理工作。

(二)承销团组建义务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海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和调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负责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工作,并与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承销团成员可授权其在海南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三)债券期限及付息

本办法第三条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券期限和支付利息频率,7年期及以下期限债券利息按年支付,债券期限包含2年、3年、5年、7年10年期及以上期限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期限包含10年、15年、20年、30年。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流通。

(四)地方债信息披露

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债信息披露,不仅对一般债券信息披露,而且也是对专项债券信息披露明确规范的内容。海南省财政厅不迟于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海南省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应需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意见。全年首次发行海南省政府债券应于前5个工作日披露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划等信息。在海南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海南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海南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债券发行后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海南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重新披露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意见等。

(五)地方债券缴款日、起息日和债权登记日

第十条明确了规定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缴款日、起息日和债权登记日有所不同。海南省政府债券缴款日、起息日为招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缴款日和起息日为招标日后第四个工作日。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海南省分库。

(六)支付发行手续

本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海南省财政厅发行的海南省政府债券,按现行相关规定向承销商支付发行手续费,具体在当期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主要基于《财政部202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规定的发行手续费费率已有变化,《兑付办法》涉及发行手续费费率不再具体明确,尽量减少修改办法的频率,并需在每次发行的当期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

(七)还本付息

本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财政厅不迟于地方债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四、《兑付办法》解读相关情况

《兑付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海南省财政厅国库处,联系电话0898-68541269、685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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