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发文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近期,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5号),明确已批未填类不再继续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海域使用金的退还政策。为进一步细化我省范围内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金退还的申报、审核和退还相关程序,推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我省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在征求沿海各市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后,联合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关政策、前置程序、申请退还程序、相关要求等四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和相关政策
一是明确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退还海域使用金项目的范围是以自然资源部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的相关项目为准。二是明确了国发24号文出台前已批准填海且已办理填海竣工验收的项目海域使用金不予退还政策。三是明确国发24号文出台前已批准填海但尚未办理填海竣工验收的项目,海域使用金退还的面积计算方式、海域使用金退还标准、优化调整项目涉及面积差额计算、房地产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未填海成陆部分和国发24号文出台后新增填海被收回部分海域使用金退还标准。四是明确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涉及退还的面积认定标准。五是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存在已免缴海域使用金、未缴纳海域使用金或地方政府直接颁发土地证的3种情形的不予退还海域使用金的规定。
(二)前置程序
规定了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以海域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作为退还海域使用金的前置程序。包括竣工验收和变更注销登记两个前置步骤,其中考虑到个别项目在期限内可能无法完成竣工验收,未填部分面积以测量面积为准的规定,以及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等相关要求。
(三)申请退还程序
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人申请退还海域使用金的程序,包括受理机关、受理时限、应提交的材料、省和市县两级审查以及中央、省级和市县海域使用金退还的内容、程序等相关要求。
(四)相关要求
规定了财政和资规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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