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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11-26 1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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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海南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支财规〔2023〕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在2018年《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8〕110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和各方意见作了部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将原《管理办法》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修订为城镇和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和我省《管理办法》第八条都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此处进一步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避免实际执行中的误解。

二、将原《管理办法》条第二款“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修改为“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安装计量设备,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理由: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建部《“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施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精神和《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第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规定对安装计量设备作出要求

三、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由市县(区)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修改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以及污泥处置成本并有一定盈利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由市县(区)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偏低或不能弥补成本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一步调整到位比较困难的,可分步调整,逐步到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为3年”。理由: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096号)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3〕59号)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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