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国有企业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未与中标人在30日内签订合同
信件分类: 咨询件
回复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来信时间: 2024-07-10 09:10
内容: 国有企业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未与中标人在30日内签订合同,因为这个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所以是否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时,国企对于《政府采购法》是参照适用,那国企未按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中的行政处罚规定?
回复时间: 2024-07-19 08:53
回复内容:

答复如下1.招标投标法解释权归省发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有企业不属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采购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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