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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耕地占用税海南省适用税额方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信息岛
发布日期: 2019-03-26 00:01      开始日期: 2019-03-26 00:01      结束日期 2019-09-30 23:5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我们草拟了《耕地占用税海南省适用税额方案(草案)》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326日至42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45366954@qq.com

二、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海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570105

联系人:肖一亮;联系电话:6852081113519898611

   海南省财政厅   

                                        2019322


耕地占用税海南省适用税额方案(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我省的耕地占用税拟采用两档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市县和地区,每平方米25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市县和地区,每平方米20元。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市县和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提高百分之五十。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我省正常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不予降低正常税额标准。


关于耕地占用税海南省适用

税额方案(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我们起草了《耕地占用税海南省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现就《方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于201812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将于201991日起施行,200712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耕地占用税法》全文共16条,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额标准、计税依据、优惠政策等进行了明确。其中,根据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耕地占用税税额分成四档,标准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二、《方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我省的耕地占用税拟采用两档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市县和地区,每平方米25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市县和地区,每平方米20元。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市县和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提高百分之五十。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我省正常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不予降低正常税额标准。

三、需要说明的几点事项

(一)《方案(草案)》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

在税额确定上,我省按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一亩和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两亩的标准,拟定税额分别是25/平方米和2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明确了四档税额标准,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第四条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该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在该表中,海南省的平均税额为20/平方米。综上,我省耕地占用税税额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

《方案(草案)》中还明确,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市县和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提高百分之五十。《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作为一个岛屿型省份,出于生态保护和用地控制的考虑,因此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市县和地区,选择按最高百分之五十的幅度提高耕地占用税额,符合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政策导向。

此外,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同样出于生态保护和用地控制的考虑,为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对占用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我省选择不予降低正常税额标准,按正常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方案(草案)》降低了税负,符合中央减税降费精神

按照《方案(草案)》拟定的税额标准与我省各市县和地区人均耕地面积情况(附表1),我省文昌、定安、临高、东方、白沙、昌江等6个市县的税额为20/平方米,琼海、万宁、屯昌、澄迈、儋州、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等9个市县的税额为25/平方米,海口、三亚、五指山、洋浦等4个市县和地区的税额是37.5/平方米(见附表2)。其中,海口、三亚、五指山和洋浦等市县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均不足0.5亩,根据《方案(草案)》,其耕地占用税额按25/平方米再提高50%,即为37.5/平方米。

按照2018年全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全省共有7个市县和地区因税额提高而税收增加,预计增收562.42万元;共有4个市县因税额降低而税收减少,预计减收1523.73万元(详见附表3),其他8个市县税额标准和收入不变。综合来看,实施新税额后,全省耕地占用税预计减少961.31万元,符合中央减税降费精神。7个市县和地区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有所增加,原因是人均耕地面积少于一亩,按我省两档税额标准,只能适用较高一档税额标准。

三)《方案(草案)》具备可操作性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体系已逐渐成熟与规范,也积累了很多良好的经验和做法。此次《方案(草案)》中主要是调整税额标准,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不会产生影响,操作性也得以延续,具备平稳有序实施的条件。


附表1

海南省各市县(含洋浦)人均耕地情况

序号

市县

耕地面积(亩)

人口        (万人)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1

海口

721065

227.21

0.32

2

三亚

220440

76.42

0.29

3

五指山

49275

10.65

0.46

4

文昌

598815

56.35

1.06

5

琼海

345570

51.08

0.68

6

万宁

288225

57.36

0.50

7

定安

334080

29.48

1.13

8

屯昌

203880

26.67

0.76

9

澄迈

441150

49.08

0.90

10

临高

479820

44.87

1.07

11

儋州

792255

90.94

0.87

12

洋浦

17055

8.39

0.20

13

东方

696240

42.62

1.63

14

乐东

454260

47.91

0.95

15

琼中

152865

17.89

0.85

16

保亭

90120

15.19

0.59

17

陵水

175800

33.15

0.53

18

白沙

172710

17.25

1.00

19

昌江

354375

23.2

1.53

注:“耕地面积”出自《2018年海南统计年鉴》第十二篇、农业里的“各市县耕地面积”;“人口”出自《2018年海南统计年鉴》第二篇、人口里的“各市县常住人口”。其中,由于年鉴中洋浦与儋州合并计算,上表中儋州与洋浦的常住人口,是依据年鉴中“各市县户籍人口”中儋州和洋浦的比例,套在“各市县常住人口”中儋州全市的指标上测算而得。


附表2

海南省各市县(含洋浦)耕地占用税额变动情况

序号

市县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原税额      (元/平方米)

新税额                                    (元/平方米)

变化

1

海口

0.32

35

37.5

提高

2

三亚

0.29

35

37.5

提高

3

五指山

0.46

20

37.5

提高

4

文昌

1.06

25

20

降低

5

琼海

0.68

25

25

-

6

万宁

0.50

25

25

-

7

定安

1.13

20

20

-

8

屯昌

0.76

20

25

提高

9

澄迈

0.90

25

25

-

10

临高

1.07

25

20

降低

11

儋州

0.87

25

25

-

12

洋浦

0.20

25

37.5

提高

13

东方

1.63

25

20

降低

14

乐东

0.95

25

25

-

15

琼中

0.85

20

25

提高

16

保亭

0.59

20

25

提高

17

陵水

0.53

25

25

-

18

白沙

1.00

20

20

-

19

昌江

1.53

25

20

降低


附表3

2018年海南省各市县(含洋浦)耕地占用税

征收及按新税额测算情况

市县

原税额        (元/平方米)

2018年税款(万元)

新税额     (元/平方米)

按新税额测算的税款(万元)

提高税额标准

五指山

20

13.41

37.5

25.14

屯昌

20

0

25

0

洋浦

25

37.78

37.5

56.67

琼中

20

1454.95

25

1816.69

保亭

20

37.2

25

46.5

海口

35

2783.18

37.5

2981.98

三亚

35

2617.46

37.5

2804.42

税负增加

562.42


降低税额标准

文昌

25

4770.65

20

3816.52

临高

25

1404.43

20

1123.54

东方

25

1333.06

20

1066.45

昌江

25

110.52

20

88.42

税负降低

1523.73


税负累计降低

9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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