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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海南腾创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路4号海城大厦第11层1117
法定代表人:许建强 职务:总经理
被投诉人1:海南大学
地址: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骆清铭 职务:校长
被投诉人2: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雄 职务:主任
相关供应商:海南桦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港宿舍区12栋204房
法定代表人:陈业英 职务:总经理
投诉人就海南大学辅导员入驻宿舍办公等相关采购项目(编号:HD2022-1-00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于2022年4月12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4月20日给予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4月21日向本厅邮寄投诉书,4月22日本厅收到该邮寄材料。4月28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5月6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向本厅邮寄投诉书,本厅5月7日收到该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5月10日本厅分别向海南大学(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海南桦杨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为5月11日-6月9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办公电脑的检测要求指定单一等级及试验数值,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标准的检测检验试验均为多个等级及数值,检测检验符合标准检测合格即可。部分标准数值存在错误。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具与投标机型信息一致的:静电放电抗扰度4级(接触放电8kV,空气放电15kV)认证、浪涌(冲击)抗扰度3级(电源端口线-线2kV,线-地2kV)认证、电源端口雷击试验(试验电压:横向2.5kV,纵向2.5kV)认证、电信端口雷击试验(试验电压:横向1.5kV,端口对地1.5kV)认证,整机噪声声压<22dB认证(需要出具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有效)。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标准《GB/T 17626.2-201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分4个等级,只要通过任意等级的试验均为合格,该参数指定单一的4级标准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标准《GB/T 17626.5-2019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分4个等级,只要通过任意等级的试验均为合格,该参数指定单一的3级标准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同时该参数还存在错误:3级线-线的试验电压为1.0kV而非2.0kV。电源端口雷击试验标准《GB/T 3482-2008电子设备雷击试验方法》分13个等级,试验等级中并无与2.5kV试验相符等级数值,因此该参数所指定的(试验电压:横向2.5kV,纵向2.5kV)存在指定单一试验数值及数值错误的情况。电信端口雷击试验标准《GB/T 3482-2008电子设备雷击试验方法》分6个等级,只要通过任意等级试验均为合格,该参数指定单一(试验电压:横向1.5kV,端口对地1.5kV)等级3的试验,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
(二)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办公电脑相关参数检测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检测所涉参数并非国家要求的强制性认证。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具与投标机型信息一致的:静电放电抗扰度4级(接触放电8kV,空气放电15kV)认证、浪涌(冲击)抗扰度3级(电源端口线-线2kV,线-地2kV)认证、电源端口雷击试验(试验电压:横向2.5kV,纵向2.5kV)认证、电信端口雷击试验(试验电压:横向1.5kV,端口对地1.5kV)认证,整机噪声声压<22dB认证(需要出具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有效)。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条规定了只要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即可出厂、销售。办公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里“微型计算机(0901)”产品,该类产品所属强制性认证规则《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的认证依据标准并没有“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电源端口雷击试验”、“电信端口雷击试验”、“整机噪声声压级”的认证要求。因此上述参数要求提供的认证并非国家要求的强制性认证规则中的标准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采购品目的技术参数不明确、不完整,供应商无法进行有效评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场地平面图、效果图、布置图、采购品目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有助于供应商进行测算,方便供应商进行成本核算,合理报价。代理机构质疑回复称已于4月8日补充更正公告,提供了办公家具和文化墙的效果图,但其所提供的仅有几张3D设计效果图,并没有补充提供相应规格、尺寸、布置图、材质等可以明确需求的相关数据,供应商无法清晰、合理进行成本核算,胡乱响应必将导致项目实施及验收的纠纷。
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
(四)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打印机-参考型号与技术参数要求中国驰名商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了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
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根据《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等有关规定,驰名商标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保护被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不被他人注册或使用。即,驰名商标并不属于企业业绩、荣耀、商品质量认证或信用评价等,将其设置为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号)第二条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因此,将中国驰名商标作为技术参数要求与上述相关规定相违背。同时驰名商标要求限制了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心要义,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
二、被投诉人1(采购人)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和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是采购人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而提出的基本需求,如果有专利、商标、品牌、型号等信息的,仅起技术说明、参考作用,不具有任何限制型,投标产品响应其指标性能要求即可中已写明,即投标人供货产品的技术要求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可符合采购人的采购要求,并没有进行限制要求。目前3家以上厂家产品如惠普、联想、戴尔等品牌均有此类似证书,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二)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已于2022年4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提供了办公家具和文化墙效果图,其他采购品目已有规格、单位、数量,已足够使得各潜在投标人进行成本核算,合理报价。且本项目投标家数8家,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报价和投标文件。
(三)关于投诉事项4。目前参数指标满足3家以上厂家产品如联想、奔图、震旦、得力等品牌均能满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三、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和2。根据87号令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所投诉的技术参数反映了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包括了技术服务水平,符合项目实际和合同履行需要,且这些参数指标是采购人对项目功能质量和采购标的服务标准的基本描述,仅作为扣分项,不是对投标人资格的限制要求,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是采购人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而提出的基本需求,如果有专利、商标、品牌、型号等信息的,仅起技术说明、参考作用,不具有任何限制型,投标产品响应其指标性能要求即可中已写明,即投标人供货产品的技术要求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可符合采购人的采购要求,并没有进行限制要求。目前3家以上厂家产品如惠普、联想、戴尔等品牌均有此类似证书,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二)关于投诉事项3。与采购人说明同。
(三)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本项目要求中文品牌标识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根据87号令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五条,所投诉的技术参数反映了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包括了技术服务水平,符合项目实际和合同履行需要,且这些参数指标是采购人对项目功能质量和采购标的服务标准的基本描述,仅作为扣分项,不是对投标人资格的限制要求,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是采购人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而提出的基本需求,如果有专利、商标、品牌、型号等信息的,仅起技术说明、参考作用,不具有任何限制型,投标产品响应其指标性能要求即可中已写明,即投标人供货产品的技术要求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可符合采购人的采购要求,并没有进行限制要求。目前3家以上厂家产品如惠普、奔图、震旦等品牌均有此类似证书,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四、相关供应商(海南桦杨科技有限公司)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是采购人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而提出的基本需求,如果有专利、商标、品牌、型号等信息的,仅起技术说明、参考作用,不具有任何限制型,投标产品响应其指标性能要求即可”,采购文件已经表达的足够清楚。
(二)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已写明产品的数量、单位,不存在无法测算成本的问题。我公司认为海南腾创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此类型项目经验不足,无法合理测算成本。
(三)关于投诉事项4。鉴于近些年国际金融贸易战,为扶持国产民族品牌崛起尽量采购国产品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驰名商标,仅是对产品质量保证的一种方式,且此项仅为加分项,并非资格准入项,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2022年3月2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447.16万元。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3月25日-4月1日,提交投标文件时间为4月15日。投诉人4月1日获取招标文件。4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包括:提供办公家具和文化墙效果图、在采购需求三文化建设中的文化墙参数要求中增加“3个校区、宿舍楼数分别为26栋、21栋、2栋”,开标时间顺延至4月25日。4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海南桦杨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53.953085万元。6月1日发布终止公告,因本项目质疑答复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作废标处理。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载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是采购人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而提出的基本需求,如果有专利、商标、品牌、型号等信息的,仅起技术说明、参考作用,不具有任何限制型,投标产品响应其指标性能要求即可。经查,该项说明并未作出特别标注。4月20日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显示:经采购人使用单位了解,立思辰、奔图、得力、震旦等均是中国驰名品牌,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质疑回复函中并未告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相关内容。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载明:
1.办公电脑: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具与投标机型信息一致的:静电放电抗扰度4级(接触放电8kV,空气放电15kV)认证、浪涌(冲击)抗扰度3级(电源端口线-线2kV,线-地2kV)认证、电源端口雷击试验(试验电压:横向2.5kV,纵向2.5kV)认证、电信端口雷击试验(试验电压:横向1.5kV,端口对地1.5kV)认证,整机噪声声压<22dB认证(需要出具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有效)。
2.文化墙:墙壁美工,根据用户需求做不同的颜色造型,根据效果图做相应的文化宣传,数量7200㎡。
3.隔断:轻钢隔断,阻燃木板,隔音棉,石膏板等,刮腻子刷乳胶漆,数量750㎡。
4.钢质防盗门:钢质防盗门,1000*2100(mm),数量32樘。
5.心理咨询室软装:含桌面摆件3件、绿植(落地大盆)、心理挂画(600*400mm)、挂钟等,安装前提供样品,用户确认后实施,数量43项。
6.地毯:根据效果图颜色房间内铺设地毯,10mm丙纶面料地毯,数量774平方。(经核查,效果图中显示了房间地毯颜色) 。
7.墙面艺术造型:43间心理咨询室墙面艺术造型(房间面积约25平方/间),数量1项。
8.办公配套设施:含标识牌、门牌、制度栏等,数量194间。
9.窗帘:布帘,成分棉麻混纺,缩水率0%,遮光率70-90%,色牢度≥4级,成品含3.6MM厚度罗马杆、配件等,数量1288米。
10.打印机:黑色机身,中文品牌标识,中国驰名商标,符合3C认证,节能认证,环保认证,投标时提供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系统配置设备技术性能载明: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中的参照参数进行点对点比较:(1)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52分;(2)不能满足带★招标要求的每项扣3分,其他每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五)《GB/T 17626.2-2018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规定了电气和电子设备遭受直接来自操作者和对邻近物体的静电放电时的抗扰度要求和试验方法,还规定了不同环境和安装条件下试验等级的范围和试验程序,载明了接触放电是优先选择的试验方法,空气放电则用在不能使用接触放电的场合中。试验等级分为3个等级及一个特定等级X,接触放电等级1的试验电压为2kV、等级2的试验电压为4kV、等级3的试验电压为6kV、等级4的试验电压为8kV、等级X的试验电压为特定;空气放电等级1的试验电压为2kV、等级2的试验电压为4kV、等级3的试验电压为8kV、等级4的试验电压为15kV、等级X的试验电压为特定;“X”可以是高于、低于、或在其他等级之间的任何等级,该等级应在专用设备的规范中加以规定。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属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
(六)《GB/T 17626.5-2019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规定了设备对由开关和雷电瞬变过电压引起的单极性浪涌(冲击)的抗扰度要求,试验方法和推荐的试验等级范围,规定了不同环境和安装条件下的试验等级,适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试验分4个等级及一个特定等级X,等级1开路试验电压线-线为空,线-地0.5kV;等级2开路试验电压线-线为0.5kV,线-地1.0kV;等级3开路试验电压线-线为1.0kV,线-地2.0kV;等级4开路试验电压线-线为2.0kV,线-地4.0kV;等级X开路试验电压线-线为特定,线-地特定;“X”可以是高于、低于、或在其他等级之间的任何等级,该等级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属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七)《GB/T 3482-2008电子设备雷击试验方法》规定了工作电压1000V(AC)或1500V(DC)以下电子设备模拟雷击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电路和试验程序,适用于电子设备的模拟雷击试验。其中电源线雷击试验波形和严酷等级分13个等级及一个特定等级X,试验等级中并无与2.5kV试验相符等级数值;信号线雷击试验波形和严酷等级分6个等级及一个特定等级X。该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属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
(八)因投诉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未提出计算机噪声等级相关标准依据。经查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网站,2021年3月1日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发布《T/CCIA 0001-2021微型计算机噪声等级技术规范》公告,该技术规范规定了微型计算机产品的噪声等级评价指标和等级标识,此噪声等级评价适用于空闲状态和运行状态。噪声等级分4级,1级为最高,该级别要求空闲状态下操作者声压级≦22dBA,硬盘工作状态下操作者声压级≦25dBA。该标准由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发布,属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经查,dB是噪声单位,名称为分贝;dBA指噪声仪测量噪声时候以等效声级A计级,所测量实际噪声值。
(九)《国家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十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十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十三)《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因素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条第五款还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十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号)第二点第(三)项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
六、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就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电源端口雷击试验、电信端口雷击试验等规定了某一等级或试验值要求,优于该等级或试验值也可获得该项得分,整机噪声声压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小于22dB,并非单一等级。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同时,招标文件上述技术要求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或团体标准范围之内,且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故招标文件就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电源端口雷击试验、电信端口雷击试验、整机噪声声压提出较高的技术要求,并未违反规定。《GB/T 17626.5-2019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中等级3开路试验电压线-线应为1.0kV,而非线-线2kV,《GB/T 3482-2008电子设备雷击试验方法》中并无与2.5kV试验相符等级数值,招标文件存在错误,采购人、代理机构也未就招标文件上述标准数值与相关国家标准的数值不一致作出说明。因此,“办公电脑的检测要求指定单一等级及试验数值,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厅不予支持。“浪涌(冲击)抗扰度3级要求电源端口线-线2kV,电源端口雷击试验要求试验电压横向2.5kV、纵向2.5kV,存在错误”的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同时,招标文件关于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电源端口雷击试验、电信端口雷击试验、整机噪声声压要求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或团体标准范围之内,且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无论上述参数是否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针对上述参数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并未违反规定。因此,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厅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文化墙要求墙壁美工,根据用户需求做不同的颜色造型,但招标文件没有提出明确的用户需求和颜色造型要求。钢质防盗门没有明确材料厚度等要求。心理咨询室软装没有明确桌面摆件3件、绿植(落地大盆)、心理挂画(600*400mm)、挂钟等具体采购标准,且还规定了“安装前提供样品,用户确认后实施”,实际上也是没有明确采购标准的体现。墙面艺术造型没有明确43间心理咨询室墙面艺术造型的具体要求。办公配套设施没有明确标识牌、门牌、制度栏的材质、尺寸等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隔断已明确材质、工艺和数量等要求,地毯已明确材质、厚度、颜色和数量等要求,窗帘已明确材质、技术、配件和数量等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因此,“文化墙、钢质防盗门、心理咨询室软装、墙面艺术造型、办公配套设施的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隔断、地毯、窗帘的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厅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要求打印机为中国驰名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号)中“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规定。同时,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因素中包括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将中国驰名商标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不得在经营者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虽然招标文件注明“如有专利、商标、品牌、型号等信息的,仅起技术说明、参考作用,不具有任何限制型,投标产品响应其指标性能要求即可”,但该项未作出特别标注,且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时也未否认中国驰名商标不是评审因素。故招标文件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了中小微企业投标。因此,此项投诉,本厅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报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说明函、相关供应商海南桦杨科技有限公司说明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中“办公电脑的检测要求指定单一等级及试验数值,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中“隔断、地毯、窗帘的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1中“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3级线-线的试验电压为1.0kV而非2.0kV,电源端口雷击试验等级中并无与2.5kV试验相符等级数值,该数值存在错误”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3中“文化墙、钢质防盗门、心理咨询室软装、墙面艺术造型、办公配套设施的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4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尚未签订合同,因供应商质疑,采购人已作废标处理。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对投诉事项1中“办公电脑的检测要求指定单一等级及试验数值,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中“隔断、地毯、窗帘的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2.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法律条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2021〕22号)
第九条 采购人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者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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