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等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2024年8月6日
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中央及省级资金的分配下达,会同省民政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省民政厅负责提出中央及省级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制定全省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市县民政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及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并会同市县民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提出各级救助资金分配建议,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救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预期达到的效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救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市县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市县倾斜。
测算公式为:某市县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量×该地分配系数/总分配系数。其中某市县分配系数=该市县需求因素×该市县财力因素×该市县绩效因素。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分配救助资金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等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为高质量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高数据使用的科学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相关对象数量等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适当调整;为保持对各市县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第六条 省民政厅自收到中央财政救助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之日起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资金分配建议后,拟制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收到财政部批复后将指标下达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级安排的救助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省民政厅应及时将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一并下达绩效目标。主管部门不及时提交分配建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上年分配情况及相关因素分配下达救助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和政府工作各项救助资金需求,统筹并合理安排资金,做好资金的分配下达。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保障,不得从中央和省级救助资金中安排。各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救助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按照中央及省级相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市县困难群众救助年度支出少于当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下达该市县的救助资金的,在下年度分配中央及省级救助资金时将适当减少对该市县的补助。
第九条 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市县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应一并按上述要求支付。
第十条 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救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鼓励各市县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要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市县从救助资金列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5%。
要坚持基本生活救助优先的原则,各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购买服务支出不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年度执行结束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应组织开展对救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市县改进工作、分配中央和省级救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22〕4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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