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 离岸贸易和投资的业务类型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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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分类: | 咨询件 | ||
| 回复部门: | 海南省财政厅 | ||
| 来信时间: | 2026-07-27 19:31 | ||
| 内容: | 如果在海南成立了一家公司并持有埃及公司(生产基地)股权90%,然后埃及出口至海南,海南的投资公司做离岸贸易出口至欧美市场: 问题1:海南公司这类业务(离岸贸易+投资)属于海南鼓励类目录吗? 问题2:海南公司从境外分回来的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问题3:ODI备案前,是否要求海南公司属于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境外被投资公司是否要求属于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旅游业? | ||
| 回复时间: | 2026-08-03 15:53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咨询人: 您好!您提交的“离岸贸易和投资的业务类型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咨询件已收悉。现就您咨询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离岸贸易+投资业务是否属于海南鼓励类产业的问题 “离岸新型国际贸易(技术先进型服务)”已被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 年本)》。我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界定指引》将其界定为“是指发生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通过采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模式,开展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活动。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是依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所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您公司开展的“埃及出口至海南,再由海南公司做离岸贸易出口至欧美”的业务模式,如果符合上述要求,通常可归入离岸新型国际贸易范畴,属于鼓励类产业。 需要说明的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解释和产业界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议您进一步向其咨询确认。同时,您还可以登录海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在首页进入鼓励类产业专栏,下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界定指引》帮助判断。也可在鼓励类产业专栏留言咨询或通过电话咨询(0898-65319030)。 二、关于从境外分回所得能否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业条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二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三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四是境外直接投资需满足下列形式,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收购境外企业股权。五是企业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满足实质性运营条件。 若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从埃及公司分回的与新增投资相对应的所得,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最终享受与否,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投资时间、收入结构等审核确认。 三、关于ODI备案是否要求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属于特定产业的问题 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的办理,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的职责范围,我厅不参与备案审核。建议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进行专项咨询。 感谢您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财政税收政策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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