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 合伙企业自然人GP在海南居住天数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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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分类: | 咨询件 | ||
| 回复部门: | 海南省财政厅 | ||
| 来信时间: | 2026-09-20 20:38 | ||
| 内容: |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在海南的实质性运营,要求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作出或执行。根据上述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GP是否需要一个年度在海南居住满183天,严格限制出差行程,以确保合伙企业实质性运营吗? 如果GP通过海南的机构(如总经办、管理团队等)在海南做决策,合伙企业自己在海南有足额的常驻团队落地决策(计划、控制、考核、财务、人事任命等在岛执行),GP因为出差在海南居住时间不满183天的话,合伙企业可以满足其他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等实质性运营要求以及足够的人数满足居住满183天,合伙企业满足实质性运营吗? | ||
| 回复时间: | 2026-09-21 10:04 | ||
| 回复内容: | 已经跟咨询人电话联系,告知政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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