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合伙企业自然人GP在海南居住天数的问题
信件分类: 咨询件
回复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来信时间: 2026-09-20 20:38
内容: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在海南的实质性运营,要求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作出或执行。根据上述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GP是否需要一个年度在海南居住满183天,严格限制出差行程,以确保合伙企业实质性运营吗? 如果GP通过海南的机构(如总经办、管理团队等)在海南做决策,合伙企业自己在海南有足额的常驻团队落地决策(计划、控制、考核、财务、人事任命等在岛执行),GP因为出差在海南居住时间不满183天的话,合伙企业可以满足其他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等实质性运营要求以及足够的人数满足居住满183天,合伙企业满足实质性运营吗?
回复时间: 2026-09-2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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