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 在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民宿,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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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分类: | 咨询件 | ||
| 回复部门: | 海南省财政厅 | ||
| 来信时间: | 2026-08-09 10:52 | ||
| 内容: | 琼财税规(2020)19号文规定: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那么请问:在城市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并且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区域,建设房屋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吗?烦请文件制订部门海南财政厅回复,比较迫切,非常感谢。 | ||
| 回复时间: | 2026-08-13 14:58 | ||
| 回复内容: | 已电话答复咨询人,咨询人已知悉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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