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于实质性运营政策中“财务在海南”的具体落地执行咨询
信件分类: 咨询件
回复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来信时间: 2026-07-05 19:51
内容: 我司为注册在杭州的上市公司,拟在海南设立投资公司(或分公司),计划让设在海南的公司享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司实行集团财务共享中心统一管理模式,且已经获批了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试点。现就海南自贸港相关执行标准咨询如下: 1、《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3号)》中的“财务在海南”规定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那么按照我司目前的财务共享管理模式,应该如何留存“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在自贸港,才能符合政策要求?具体怎么落地“财务在海南”才合规? 2、是否仍需将所有纸质原始凭证(如手写报销单、需归档的纸质发票原件、电子凭证对应的打印件/装订件等)实体留存于海南?还是可以仅保留电子档案,将纸质件统一存放在杭州总部?如果可以仅保留电子档案,那么在保留电子档案的具体合规操作流程和方式是怎样的?
回复时间: 2026-07-06 17:26
回复内容:

尊敬的咨询人:

您好!您提交的关于实质性运营政策中财务在海南的具体落地执行咨询”咨询件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3号)及解读稿等政策规定,现就您咨询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需特别说明的是,实质性运营具体判定标准,个案合规判定工作由税务部门牵头负责,我厅仅作政策条文层面解读,不替代税务机关最终认定意见。

一、关于财务共享中心统一核算模式下“财务在海南”合规相关问题

现行政策并未禁止企业采用集团财务共享中心集中核算模式。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稿》(以下简称《解读》)“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要求,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企业应确保自身满足“账务在自贸港”的全部条件。

二、关于纸质原始凭证留存与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合规问题

《解读》要求,会计档案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存放在自贸港;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能够提供查阅据此,电子会计档案不强制限定服务器等物理存储地点必须在自贸港,以能够提供查阅为核心要求。企业仅在本地具备查阅、调取权限,电子账套服务器异地部署的,在满足能够提供查阅的条件下,不直接构成违规。但需注意,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必须实际存放在自贸港。政策认可符合规范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方式,未强制要求保存全套纸质账册。该类系统架构、档案管理模式是否完全满足实质性运营判定要求,最终以税务部门核查认定为准。

 三、关于全电子化会计档案共享模式需把握的政策原则

结合现有政策框架,采取全电子化账务管理、集团财务共享模式的企业,建议重点对标把握以下政策底线要求:

《解读》要求,“账务在自贸港”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二是指居民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其中,纸质会计档案资料应存放在自贸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能够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在上述条件基础上,还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具体是否完全合规,需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企业整体经营架构进行综合研判。

四、有关说明及咨询建议

按照我省部门职责分工,实质性运营的具体核查、个案认定及执行口径解释工作由税务部门牵头负责,我厅不承担个案最终判定职责本次答复仅基于公开政策文件开展条文解读与原则性梳理,仅供企业合规参考使用,不作为正式合规认定依据,亦不影响后续税务部门核查处置结论。

鉴于企业经营模式、财务架构存在个性化特征,为确保政策精准落地、企业合规享受政策,建议贵司直接对接主管税务机关及省税务局相关业务处室进一步核实确认,最终以税务部门权威判定意见为准。

感谢您对海南自贸港财税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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