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 2025年3号公告人员在港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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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分类: | 咨询件 | ||
| 回复部门: | 海南省财政厅 | ||
| 来信时间: | 2026-09-18 17:14 | ||
| 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3号)中人员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其中,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其中在自贸港居住累计满183天怎么认定?出差、休假、学习培训是否可以计算在183天内? | ||
| 回复时间: | 2026-09-21 09:13 | ||
| 回复内容: | 已经跟咨询人电话联系,告知政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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