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 关于海南自贸港企业控股境外生产基地开展离岸贸易税收优惠及ODI备案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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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分类: | 咨询件 | ||
| 回复部门: | 海南省财政厅 | ||
| 来信时间: | 2026-07-27 16:02 | ||
| 内容: | 如果在海南成立了一家公司并持有埃及公司(生产基地)股权90%,然后埃及出口至海南,海南的投资公司做离岸贸易出口至欧美市场: 1、那这个海南公司能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又同时享受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2、能否同时认定两条鼓励类产业目录?(贸易和现代服务业) 3、海南公司的业务类型是否属于海南鼓励类产业目录? 4、海南公司从境外分回来的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5、ODI备案前,是否要求海南公司属于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境外被投资公司是否要求属于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旅游业? | ||
| 回复时间: | 2026-08-03 17:19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咨询人: 您好!您提交的“关于海南自贸港企业控股境外生产基地开展离岸贸易税收优惠及ODI备案的问题”咨询件已收悉。现就您咨询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能否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优惠的问题 两项优惠的适用条件不同,能否叠加享受需具体分析: 15%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若您公司同时满足两项优惠各自的产业条目和相关规定,可以叠加享受。但最终是否符合条件,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收入结构、投资时点等综合判定,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二、关于能否同时认定两条鼓励类产业目录及业务类型是否属于海南鼓励类产业的问题 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解释和产业界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议您向其咨询确认。您可登录海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在首页进入鼓励类产业专栏,下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界定指引》帮助判断,也可在鼓励类产业专栏留言咨询或拨打电话(0898-65319030)。 三、关于境外分回所得能否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优惠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业条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二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三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四是境外直接投资需满足下列形式,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收购境外企业股权。五是企业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满足实质性运营条件。 若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从境外分回的与新增投资相对应的所得,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最终享受与否,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投资时间、收入结构等审核确认。 四、关于ODI备案是否要求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属于特定产业的问题 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的办理,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的职责范围,我厅不参与备案审核。建议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进行专项咨询。 感谢您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财政税收政策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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