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 关于私募基金行业个人享受15%个税优惠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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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分类: | 咨询件 | ||
| 回复部门: | 海南省财政厅 | ||
| 来信时间: | 2026-09-10 09:59 | ||
| 内容: | 1、有相关部门发布政策问答内容:具体到私募基金行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才、雇员等从业人员,获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符合上述条件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合伙制私募基金,获得的投资出让收益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其中需注意,创投企业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才可以享受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可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税最高15%优惠政策。]。 请问以上内容是准确的吗?是否还现行有效呢? 此外,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是否可适用优惠有以下问题想咨询: 2、享受优惠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同时满足其管理公司、所管理发行的基金均落地海南?还是满足其一即可。 3、多层合伙企业架构下,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创投企业份额(创投企业注册在海南),该合伙企业是否也必须注册在海南?以及该自然人合伙人的收益所得是否可享受15%个税优惠? 4、自然人合伙人直接投资省外企业取得的收益是否可适用15%个税优惠? 5、自然人合伙人直接投资海南企业后减持退出的收益是否可适用15%个税优惠? 6、自然人合伙人投资海南岛外基金的收益是否可适用15%个税优惠? 7、非基金管理人身份的主体,投资海南基金的收益是否可适用优惠15%个税优惠? | ||
| 回复时间: | 2026-09-18 08:20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咨询人: 您好!您在省财政厅官网提交的关于私募基金行业个人享受15%个税优惠的问题已收悉。我厅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以下简称财税〔2025〕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43号,以下简称琼府〔2025〕43号)、《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2025年第24号公告)等文件,并与省税务局沟通了解征管口径后,就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回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问答内容的准确性及现行有效性 您所引用的政策问答系省委金融办发布,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解读。根据“谁发布、谁解读”的原则,该问答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建议向省委金融办咨询。省财政厅仅就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文件本身说明如下:财税〔2025〕4号已将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该文件现行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关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核算方式的规定,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仍现行有效。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具体到私募基金行业的适用口径,建议您与省委金融办沟通确认,以便获得更具针对性的指导。 二、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享受优惠的条件 现行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心条件在于人才本人是否满足享惠条件,以及其任职受雇单位是否在海南实质性运营。根据琼府〔2025〕43号规定,享受优惠需满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 90 天),且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属企业或单位须满足实质性运营相关规定。管理人在海南注册并实质性运营,其从业人员满足居住天数及收入条件后,即可就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所得享受优惠。 三、关于多层合伙企业架构下的优惠适用 自然人合伙人最终能否享受优惠,需视所得性质及该自然人自身条件而定。根据2025年第24号公告,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自贸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原则上以企业注册地为所得收入来源地。多层架构下,自然人合伙人从顶层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若最终穿透来源于海南创投企业的“经营所得”,且该自然人满足居住天数、收入条件,同时其任职或经营单位满足实质性运营要求,则该经营所得可适用15%个人所得税优惠。若所得性质为股息红利,则适用20%税率,不能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 建议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以便获得更具针对性的指导。 四、关于直接投资省外企业取得的收益 根据2025年第24号公告,可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自贸港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原则上以企业注册地为所得收入来源地。结合您所描述的情形,若要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个人需满足居住及收入条件外,其所任职受雇的企业还需符合实质性运营的相关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将重点考量自然合伙人在海南的真实目的及持续经营意图。对于真正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长期发展基地、开展实质性运营的自然合伙人,我省税务部门将按规定予以审核并落实退税政策;反之,若自然合伙人主要是为了实现投资退出而获取税收优惠,可能存在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风险,通常不予办理退税。 建议您结合自然合伙人实际情况,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以便获得更具针对性的指导。 五、关于直接投资海南企业后减持退出的收益 自然人合伙人直接投资海南企业,减持退出取得的收益,如属于在海南自贸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在满足个人居住天数、收入条件及企业实质性运营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需注意,若被投资企业仅为持股平台,且退出行为被认定为以获取税收优惠为主要目的,可能因不符合实质性运营要求或存在不当利润转移等原因而无法享受优惠。 建议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以便获得更具针对性的指导。 六、关于投资海南岛外基金的收益 该问题答复口径同问题四。 七、关于非基金管理人身份主体投资海南基金的收益 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未将享惠主体限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个人,也可按规定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认定标准及私募基金行业适用口径,涉及省委金融办及证监部门行业监管职责,建议向省委金融办进一步咨询。同时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以便获得更具针对性的指导。 特别提示: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均需满足以下核心前提条件:一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 90 天);二是属于海南省认定的高端紧缺人才,或年收入达30万元以上;三是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建议在具体适用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确保合规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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