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X
索引号:008173862/2009-00128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09-11-01 00:00 文 号: 发布日期:2009-11-01 00:00

标题: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人员

办理机构

海南省财政厅企业处

咨询电话

68531765、68594856

办理地址

滨海大道109号财税大楼1408号

投诉电话

68531494

办理时间

随时受理

审办条件

设立合伙制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审办材料

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证明;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八)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内部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省财政厅企业处受理→省评估协会初审→企业处终审。

办理时限

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公告:受理后,应当在省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对外可查询的网站或指定的公共场所、媒体上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批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没有收费

办理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2号)

表单下载

申请人请登陆www.cas.org.cn下载有关表格。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05000041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