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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18-42605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8-11-04 19:18 文 号: 发布日期:2018-11-04 19:18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充分发挥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信息,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财政信息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成立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厅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厅领导担任,成员为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各处室(局)、单位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

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财政信息

公开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第三章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七条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下列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单位领导简历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数据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财政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

(八)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第九条下列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之外的其他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

第十一条各处室(局)、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经解密的财政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在文件审签笺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拟稿处室在公文拟稿时,根据公文内容,进行选定(填写)。

厅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拟稿处室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正确;认为拟稿处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与拟稿处室协商确定属性。

联合发文,由主办机关确定信息公开的属性。我厅为主办机关的发文,在公文完成会签后,厅主办处室(局)、单位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为协办机关的发文,厅相关处室(局)、单位应要求主办机关及时提供公文公开属性。

第四章公开方式与公开程序

第一节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对应当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厅门户网站(http://mof.hainan.gov.cn);

(二)宣传橱窗、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三)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形式。

第十四条财政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处室(局)、单位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财政信息,由记录、保存该财政信息的处室(局)、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主动公开财政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处室(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信息公开要求,对于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填写《海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审批表》,并附上需发布的信息全文,经处室(局)、单位负责人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送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人对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进行审核,对是否可以对外公开提出审核意见,报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公开发布,不同意公开的信息退回信息拥有处室(局)、单位,同意公开的送信息中心。

(三)信息中心信息发布人员收到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送来同意对外公开的信息,与信息拥有处室(局)、单位送来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于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一致的,于 1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在外网相应栏目上;对于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的,退回信息拥有处室(局)、单位,由信息拥有处室(局)、单位更正一致后,再送信息中心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各处室(局)、单位发文时已勾选“主动公开”选项,并经领导审签后印发文件形成的信息,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不再填写《海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审批表》,由厅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在外网发布。

第十七条财政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财政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财政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厅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已经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 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获取的相关财政信息。

省财政厅向申请人提供的财政信息,应当是依法保存的现有的,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财政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向省财政厅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也可以在厅门户网站(http://mof.hainan.gov.cn)下载,复制有效。向财政厅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

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访问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填写电子申请表格提交申请。申请信息时间以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财政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相应注明“财政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财政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财政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二十四条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人公开财政信息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审查中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内容不明确,需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自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财政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

(二)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信息的内容确定主办处室(局)、单位,在 2个工作日内将《海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表》和《海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送主办处室(局)、单位;

(三)主办处室(局)、单位应在收文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转来的财政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办理意见,经处室(局)、单位负责人核签后送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处室(局)、单位的意见草拟答复意见,经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后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厅各处室(局)、单位办理财政信息公开申请时,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依法不属于厅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严格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财政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或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财政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同一申请人就已经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但应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依申请提供财政信息,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管理办法》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厅设立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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