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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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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财政部于2013年8月制定并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规定》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

《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学分管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针对性强,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市县财政局”)及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各培训机构”,详见附件1)应当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的要求,以便及时解答会计人员的咨询。

二、加大宣传

各市县财政局和各培训机构应当借助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组织会计人员报名等活动的机会加大《规定》的宣传力度,颁发相关宣传手册,并积极为会计人员做好政策解读,有针对性的提供优质服务。

三、规范流程

对于《规定》明确的除我省会计人员常规的面授和网络教育形式之外继续教育形式,符合条件的,需到各市县财政局及各培训机构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由省财政厅确认后统一抵减相应的学分。具体办事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到各市县财政局或各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2);

2. 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3. 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的说明详见附件4)。 

(二)各市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或各培训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汇总,于每月25日前填写《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汇总表》(详见附件3)连同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一起报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上报的递延至下一个月集中处理。

(三)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并定期在“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满后,确认学分抵减。

(四)抵减学分未达到24学分的申请人在各市县财政局、各培训机构或登陆“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http://www.hainanjxjy.com/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学分登记。抵减学分达到24学分的申请人由省财政厅会计处公示期满后直接进行学分登记。

四、合理收费

针对《规定》除我省会计人员常规的面授和网络教育形式之外继续教育形式,抵减学分到一定数量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相应减少,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抵减学分少于6学分,收费标准不变,即为160元/人/年;

(二)抵减学分大于(含)6学分少于12学分的,按照135元/人/年;

(三)抵减学分大于(含)12学分少于18学分的,按照110元/人/年;

(四)抵减学分大于(含)18学分少于24学分的,按照85元/人/年;

(五)抵减学分达到(含)24学分的,免收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

 

附件:1. 2013年度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2.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申请表》

      3.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汇总表》

     4.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抵减相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3年度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序号

培训单位名称

培训人员级别

地  址

报名电话

1

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高级

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705室

68531504

2

海南省会计学会

中、初级

海口市义龙路9号3楼

66113304

3

海南致达财务公司

中、初级

海口市解放西路海城大厦503

海口市海秀路工业大厦201

66226113

66565915

4

海南一合财务公司

中、初级

海口市南宝路明珠大厦6楼

66732656

5

海口经济学院

中、初级

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2号

65381265

65733728

6

海南省商业学校

中、初级

海口市秀英区海商路1号

 68665922

7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中、初级

海口市龙华二横路15号

66224714

66229336

8

海口市会计学会

中、初级

海口市滨海大道42号市政府服务中心5楼财政窗口

68522135

海口市海秀路34号工业大厦1楼112室

66793194

9

海南桂冠文化公司

中、初级

海口市海秀东路海秀商城3楼

66736021

10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中、初级

海口市南海大道95号

60820022

11

海南立信财经培训中心

中、初级

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16B

66518572

12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

中、初级

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证券10楼

68529076

13

海口市职工学校

初级

海口市解放西路9号

66226051

14

海南省财税学校

初级

海口市文明一路61号

65823106

15

海南省经济技术学校

初级

海口市琼山区板桥路28号

65810636

16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

初级

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18号

65969798

17

海南致达财务公司

三亚培训中心

中、初级

三亚市解放二路二中南业楼

88260236

18

三亚市会计培训中心

中、初级

三亚市解放三路三亚市会计培训中心

88263791

19

海南盈佳财务公司

初级

三亚市解放路兆豪大厦415

88191192

20

市县会计持证人员继续教育请咨询各市县财政局会计科(股)

附件2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申请表

编号:

姓名

 

会计档案

管理号

 

身份证号码

 

抵减年度

 

抵减学分数

 

联系电话

 

继续教育形式

□  面授       □  网络教育

培训机构

 

抵减类型

 □1、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2、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3、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全国领军人才考试及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被录取的

 □5、参加会计相关考试通过

 □6、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7、会计类研究课题结项的

 □8、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的

 □9、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

 □10、参加相关会计知识竞赛的

 □11、其他

申请人签名: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档案号

抵减年度

抵减学分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此汇总表须经填报单位审核盖章,纸质表格于每月25日前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或传真至68551053,同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hainanaccounting@163.com

附件4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抵减

相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抵减类型

证明材料

1、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1、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录取文件复印件。

2、当年度财政部组织培训的相关文件(全天课程可抵减8学分)及课程安排表复印件。

2、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1、省财政厅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录取文件复印件。

2、当年度省财政厅组织培训的相关文件(全天课程可抵减8学分)及课程安排表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完成当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原件。

4、参加全国领军人才考试及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被录取的

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录取文件或省财政厅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录取文件复印件。

5、参加会计相关考试通过

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证复印件或考试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合格证明原件,考试全科通过者已经办证的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6、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1、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专科以上在校生学生证复印件。

2、学校教务部门开具的专业科目考试通过或考核通过证明原件。

7、会计类研究课题结项的

1、参与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认可的会计类学术研究课题文件复印件。

2、相关课题结项书复印件。

8、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的

1、公开发表会计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发表论文的正文复印件。

2、含有公开发表刊物刊号信息的复印件。

9、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

1、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封面、目录复印件。

2、含有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书号及作者信息的复印件。

10、参加相关会计知识竞赛的

1、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文件复印件。

2、参赛证明复印件、成绩合格证或表彰通知或表彰证书复印件。

11、其他

--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交原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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