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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1-28 18: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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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我们草拟了《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月29日至3月8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hnscztszc@163.com

二、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海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570105)

联系人:杨茜;联系电话:68531507。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8日

  

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法》授权事项,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我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海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省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土地、房屋价值在政府给予的补偿费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

以上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规定,由税务、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我们起草了《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代拟稿》)。现就《代拟稿》作如下说明。

一、我国现行契税制度

1997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契税。《条例》规定契税幅度税率为3%-5%,并授权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我省确定契税适用税率为3%。

2016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实施优惠税率。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契税税率为3%-5%(我省为3%)。    

二、《契税法》授权事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审议通过了《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契税法》涉及授权事项的规定有: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确定海南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有关说明

《契税法》立法说明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契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我省按照总体税制平移的思路确定了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并据实际情况,作了略微必要调整。

一是将我省契税税率确定为百分之三,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二是规定因土地、房屋被海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省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土地、房屋价值在政府给予的补偿费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延续了现有房屋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政策,并扩展到土地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权属方面,将土地和房屋的优惠政策进行统一。

三是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与现行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第四条第四款)保持一致,公平合理,有利于减少纳税人损失,降低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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