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第七条、四十二条规定,上述单位未取得或已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社会公众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应注意核验其是否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或《备案公告》(说明: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分所执业实行备案制),如发现相关单位存在“有照无证”情形(即:未取得或已注销执业许可却从事审计等鉴证类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欢迎向我厅举报(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898-68531650)。如需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可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的“事务所信息”栏目查询。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6日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5233002、0898-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10002183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财政厅 主办: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协办:海南省财政科技服务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财政业务咨询电话:66226711、65203006
会计业务咨询电话6853165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65233002、65236391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琼ICP备10002183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2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