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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2-17 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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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洋浦财政局、海洋主管部门,先行实验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我省管辖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我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我省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由海洋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评估的相关工作费用列入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预算解决。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评估价征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招拍挂的成交价征收,但招拍挂的底价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管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中央、省级及市(县)按照2:3:5的比例分成。  

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海岛管理、海岛生态修复和海岛调查。

第二章    收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3年内分次缴清。

  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在首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全部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由发证机关依法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申请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以下收缴方式执行。

属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在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时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用岛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期限、缴款账号等相关内容。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一个月之内,按要求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入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款项到户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属国务院批准用岛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要求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入相应的国库。属我省分成部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并下设01目“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和02目“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入汇缴专户后由省财政厅按照中央、省级和市(县)级分成比例划缴相应级次国库。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台账,按规定与代收银行逐笔、逐票核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确保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一并缴入省级专户,并由省财政厅按照分成比例和科目分别划缴相应级次国库。

第三章  缴

  第十四条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一)国防用岛;

  (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四)防灾减灾用岛;

  (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第十五条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专项用于海岛保护和管理等相关事务,具体包括:  

(一)海岛保护。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即保护海岛资源、生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二)海岛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岛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定职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对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三)海岛生态修复。包括依据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人工方法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追踪的工作。

(四)海岛调查。包括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水文、气象、地质、矿产等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情况调查。

(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当年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各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进行编报、审核和下达。省级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用于省本级支出有结余时,可视情况安排补助市县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沿海各市(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报送本级上年度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本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海岛使用者无故逾期30日仍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已拨付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给予5年内不得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申请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附件1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三等:

海口市(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

三亚市

五等:

澄迈县

儋州市

琼海市

文昌市

六等:

昌江县

东方市

临高县

陵水县

万宁市

乐东县

三沙市


附件2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序号

类型名称

   

1

填海连岛用岛

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用岛。

2

房屋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用岛。

3

仓储建筑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岛。

4

港口码头用岛

指占用无居民海岛空间用于建设港口码头的用岛。

5

工业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工业生产及建设配套设施的用岛。

6

道路广场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机场等设施的用岛。

7

基础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除交通设施以外的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岛。

8

景观建筑用岛

指以改善景观为目的的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亭、塔、雕塑等建筑的用岛。

9

游览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的用岛。

10

观光旅游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不改变海岛自然状况的旅游活动的用岛。

11

园林草地用岛

指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路等途径改造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的用岛。

12

人工水域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修建水库、水塘、人工湖等用岛。

13

种养殖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农作物、放牧养殖禽畜或水生动植物的用岛。

14

林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培育林木并获取林产品的用岛。

15

土石开采用岛

指以获取无居民海岛上的土石为目的的用岛。

附件3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公顷·年

无居民

海岛等别

        离岸距离

        km)

用岛类型

≤0.3

>0.3,≤2

>,2,≤8

>8,≤25

>25

一等

填海连岛用岛

240000

200000

120000

40000

20000

土石开采用岛

120000

100000

60000

20000

10000

房屋建设用岛

72000

60000

36000

12000

6000

仓储建筑用岛

20000

16667

10000

3333

1667

港口码头用岛

16000

13333

8000

2667

1333

工业建设用岛

18000

15000

9000

3000

1500

道路广场用岛

6000

5000

3000

1000

500

基础设施用岛

5500

4583

2750

917

458

景观建筑用岛

10000

8333

5000

1667

833

游览设施用岛

11000

9167

5500

1833

917

观光旅游用岛

3000

2500

1500

500

250

园林草地用岛

4000

3333

2000

667

333

人工水域用岛

4500

3750

2250

750

375

种养殖业用岛

2000

1667

1000

333

167

林业用岛

1000

833

500

167

83

二等

填海连岛用岛

180000

150000

90000

30000

15000

土石开采用岛

90000

75000

45000

15000

7500

房屋建设用岛

54000

45000

27000

9000

4500

仓储建筑用岛

15000

12500

7500

2500

1250

港口码头用岛

12000

10000

6000

2000

1000

工业建设用岛

13500

11250

6750

2250

1125

道路广场用岛

4500

3750

2250

750

375

基础设施用岛

4125

3438

2063

688

344

景观建筑用岛

7500

6250

3750

1250

625

游览设施用岛

8250

6875

4125

1375

688

观光旅游用岛

2250

1875

1125

375

188

园林草地用岛

3000

2500

1500

500

250

人工水域用岛

3375

2813

1688

563

281

种养殖业用岛

1500

1250

750

250

125

林业用岛

750

625

375

125

63

三等

填海连岛用岛

139200

116000

69600

23200

11600

土石开采用岛

69600

58000

34800

11600

5800

房屋建设用岛

41760

34800

20880

6960

3480

仓储建筑用岛

11600

9667

5800

1933

967

港口码头用岛

9280

7733

4640

1547

773

工业建设用岛

10440

8700

5220

1740

870

道路广场用岛

3480

2900

1740

580

290

基础设施用岛

3190

2658

1595

532

266

景观建筑用岛

5800

4833

2900

967

483

游览设施用岛

6380

5317

3190

1063

532

观光旅游用岛

1740

1450

870

290

145

园林草地用岛

2320

1933

1160

387

193

人工水域用岛

2610

2175

1305

435

218

种养殖业用岛

1160

967

580

193

97

林业用岛

580

483

290

97

48

四等

填海连岛用岛

100800

84000

50400

16800

8400

土石开采用岛

50400

42000

25200

8400

4200

房屋建设用岛

30240

25200

15120

5040

2520

仓储建筑用岛

8400

7000

4200

1400

700

港口码头用岛

6720

5600

3360

1120

560

工业建设用岛

7560

6300

3780

1260

630

道路广场用岛

2520

2100

1260

420

210

基础设施用岛

2310

1925

1155

385

193

景观建筑用岛

4200

3500

2100

700

350

游览设施用岛

4620

3850

2310

770

385

观光旅游用岛

1260

1050

630

210

105

园林草地用岛

1680

1400

840

280

140

人工水域用岛

1890

1575

945

315

158

种养殖业用岛

840

700

420

140

70

林业用岛

420

350

210

70

35

五等

五等

填海连岛用岛

60000

50000

30000

10000

5000

土石开采用岛

30000

25000

15000

5000

2500

房屋建设用岛

18000

15000

9000

3000

1500

仓储建筑用岛

5000

4167

2500

833

417

港口码头用岛

4000

3333

2000

667

333

工业建设用岛

4500

3750

2250

750

375

道路广场用岛

1500

1250

750

250

125

基础设施用岛

1375

1146

688

229

115

景观建筑用岛

2500

2083

1250

417

208

游览设施用岛

2750

2292

1375

458

229

观光旅游用岛

750

625

375

125

63

园林草地用岛

1000

833

500

167

83

人工水域用岛

1125

938

563

188

94

种养殖业用岛

500

417

250

83

42

林业用岛

250

208

125

42

21

六等

填海连岛用岛

40800

34000

20400

6800

3400

土石开采用岛

20400

17000

10200

3400

1700

房屋建设用岛

12240

10200

6120

2040

1020

仓储建筑用岛

3400

2833

1700

567

283

港口码头用岛

2720

2267

1360

453

227

工业建设用岛

3060

2550

1530

510

255

道路广场用岛

1020

850

510

170

85

基础设施用岛

935

779

468

156

78

景观建筑用岛

1700

1417

850

283

142

游览设施用岛

1870

1558

935

312

156

观光旅游用岛

510

425

255

85

43

园林草地用岛

680

567

340

113

57

人工水域用岛

765

638

383

128

64

种养殖业用岛

340

283

170

57

28

林业用岛

170

142

85

28

14

注: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含海南岛海岸线)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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